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投资快报记者 李山 广州报道

一批索赔案件正面临诉讼时效到期的重要时间节点。近日,多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新进展,其中扬子新材(002652)、南方精工(002553)和慧辰股份(688500)三起案件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

扬子新材关联交易隐匿,投资者维权时效仅剩两月

扬子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该案起源于2023年11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详细揭露了公司存在的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通过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以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系统性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

具体数据显示,2018年年末资金占用余额高达约1.97亿元,2019年年末进一步增加至约3.63亿元。这些巨额资金占用构成了应及时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然而扬子新材却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此只字未提,导致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1%。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也背离了上市公司应恪守的诚信义务。2025年4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扬子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获得胜诉。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该案诉讼时效仅剩最后两个月,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并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

南方精工误导性陈述引发股价异动,索赔窗口尚未关闭

南方精工证券虚假陈述案则呈现出信息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新特点。该案源于公司在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的不当回复,凸显了新媒体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面临的新挑战。

2023年7月10日,南方精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揭开了本案的序幕。经监管机构调查核实,2023年6月19日,南方精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回复投资者关于人形机器人相关业务的提问时,发布的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这些不当回复向市场传递了错误信号,直接导致公司股价在后续交易日内连续多次涨停,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在股价出现明显异常波动后,南方精工在6月26日、6月28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就其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不准确内容进行澄清和纠正,继续隐瞒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真实影响因素,致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此类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互动易平台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其发布的信息同样属于法定信息披露范畴,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

法律界人士指出,南方精工案虽然不涉及财务造假等传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但其通过互动平台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同样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公司股价已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未及时澄清和纠正,进一步加重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买入南方精工股票,并在

慧辰股份系统性财务造假,上市伊始即埋隐患

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事实面貌,其特点在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系统性和持续性。该案不仅涉及金额巨大,且造假行为贯穿公司上市前后,充分暴露了公司在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2023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调查显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唐普华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系统性虚构业务收入。具体手法包括虚构与第三方业务往来、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等,这些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特征。

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这些连续的、系统性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扭曲了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了根本性误导。

北京证监局依法对慧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共计1100万元罚款,体现了监管机构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慧辰股份本身受到处罚外,其IPO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也面临投资者的索赔诉讼。2024年6月,多宗投资者诉慧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中介机构同样被列为共同被告。

近期,该案首批示范案件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现已生效。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判决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3%的范围内对慧辰股份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则被判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差异化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的精细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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