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 *ST 新潮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5 年 4 月 28 日, 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 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 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 年 4 月 30 日) 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 4 月 30日, 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 , 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 2024 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5 月 6 日起停牌。 2025 年 7 月 4 日,*ST新潮(维权)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 有公司公告、 有关情况说明、 有关公司制度、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ST 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ST 新潮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 财务总监 Bing Zhou, 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未勤勉尽责, 涉嫌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 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三、对 Bing Zhou 给予警告, 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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