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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剧情:

一个自己考试迟到、还交白卷的学生,不仅不认错,反而反手把监考老师给告了,说老师批卷不公。结果教育局(证监会)的罚单随后就到,学生和班主任一起挨了重罚。

分步解读:这出戏到底是怎么演的?

第一幕:自己“作死”,埋下祸根

根本死因:未按期披露年报

根据证监会罚单,*ST新潮最核心的违法事实是:没能按法律规定在2025年4月30日之前公布2024年的年度报告。

这在资本市场是“死罪”之一,是绝对的红线。公司先是在4月28号发公告说“报-告-交-不-了-啦”,然后在4月30号正式公告“彻底交不了,股票要停牌了”。直到7月4日,这份“难产”的年报才终于见光。

谁负责?

证监会点名了:时任董事长刘斌和财务总监BingZhou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能组织和推进好年报工作,属于严重失职。所以罚得最狠。

所以,公司和自己管理层的问题,是这一切的起点和根源。

第二幕:审计师

告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国内顶尖大所)及两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告什么? 说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无法表示意见”(可以理解为“这账太乱,我看不懂,没法评价”),是审计师“违反审计准则”、“未勤勉尽责”造成的。

要什么?

逼审计师撤销报告,重出一份。

退还350万审计费。

让签字会计师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说这是?

时机可疑:7月4日才出报告,7月19日就起诉。公司正处在“退市风险警示”(*ST)的生死边缘,一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公司最终退市。公司这是在垂死挣扎,试图通过否定审计报告来“自救”。

逻辑荒谬:审计师的职责是“鉴证”,是看你公司的账做得好不好、真不真。现在公司自己账都做不明白,导致年报都发不出来,反而怪“查账的”没查好?这就像小偷怪警察抓错了人。

业内罕见:上市公司起诉审计师非常少见,尤其是以“要求撤销报告”为由。这几乎是挑战整个审计行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立信这种大所,绝不会在原则问题上妥协,否则它的招牌就砸了。

第三幕:监管出手,一巴掌打回原形

正在公司忙着告审计师的时候,9月12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来了。

罚了多少钱? 合计500万(公司300万 + 董事长120万 + 财务总监80万)。

罚的是什么? 罚的就是你未按期披露年报这个“原罪”!跟你和审计师吵什么架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一罚单,相当于证监会一锤定音:

“别吵了!问题的根源是你自己没按时交作业,这才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你告审计师那是另一码事,但你现在犯的事,必须先罚!”

结论

谁在裸泳,一目了然:*ST新潮起诉立信,本质上是一场为了规避退市风险的“危机公关”和“垂死挣扎”。它想把水搅浑,把退市的责任转嫁给审计师,让投资者觉得是审计师“害”了公司,而非公司本身有问题。

监管态度,非常明确:证监会根本不吃这一套。你的核心违法事实清晰无误,先把这个罚了再说。这体现了监管“零容忍”的态度:信息披露的底线不容挑战,谁碰谁挨打。公司的“骚操作”在监管面前显得非常可笑。

审计师硬气,有底气:立信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肯定是发现了公司财务存在巨大的、无法解决

最终结论:

这件事的精髓在于,它完美地呈现了一场蹩脚的甩锅大戏被监管铁拳当场拆穿的戏码。500万的罚单,罚的是“初心”,是对基本规则的践踏。而起诉审计师,则是一场注定失败的“加戏”,只会让公司的形象更加难看。

远离这种“戏多”的公司,大概是投资者最明智的选择。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ST新潮 公告编号:2025-09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5]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斌先生、BingZhou先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潮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新潮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5 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预计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定期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信息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供,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5年4月30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停牌的公告》,称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停牌。2025年7月4日,*ST新潮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有关情况说明、有关公司制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新潮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ST 新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斌和时任董事、财务总监BingZhou,未能有效组织和推进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BingZhou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9月12日

2025年7月19日正处于退市风险警示期的*ST新潮(600777)今日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司已正式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对其2024年财报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并索赔380万元。

诉讼核心争议

关键事实

2025年4月:新潮能源与立信所签订审计协议

7月4日:立信所出具两份“无法表示意见”报告(财报审计+内控审计)

指控依据:指认签字注册会计师沈家桢、冯蕾“违反审计准则”“未勤勉尽责”

诉讼三大诉求

▶立即撤销问题审计报告并重新出具

▶返还审计费350.1万元

▶要求涉事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ST新潮公告编号:2025-07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0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5 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3 号《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 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

2025 年7月4日,被告一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就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就原告2024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两份报告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

原告认为,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原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作为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三被告未遵守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草率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撤销其作出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含税)3,501,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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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500 万罚单落地:上市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起诉立信,及责任人共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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