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证券市场广大受损投资者诉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被告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因在过往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致使其因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受到中以此制定详尽的诉讼方案。

【案件过程】

案件争议焦点为:1、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以及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2、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原告投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应否认定和扣除。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先后收到中国证监会某地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我所律师举证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提供强有力证据。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据我方主张的“三日一价”,依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证中心”)对原告的投资损失金额进行测算,根据中证中心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与我方诉求金额高度一致。同时,被告自行委托了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值在线”)对原告的损失金额进行测算,并向法庭出具了《投资者损失核定报告书》,价值在线在报告认定了大量的所谓重大显著性事件作为存在非系统风险进行扣除,导致其核定的原告损失金额仅有中证中心测算金额的五分之一,两者差异巨大。

、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达到法律规定的重大性标准,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被告股票,且在此期间因卖出和持有被告的股票而产生了亏损,应当认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法院委托的中证中心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公益机构,其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应作为本案认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唯一依据;4、不认可被告自行委托价值在线出具的报告的证据三性,重点列举分析价值在线报告中认定的存在非系统风险重大事件,指出均不属于《若干规定》中可以减轻或免除上市公司责任的因素,提出本案不存在非系统风险的辩论意见。

【结语】

的充分认可。在庭审环节全部完成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委托人成功按中证中心的测算金额九成比例获得赔偿,并以撤诉方式结案。

魏宏雄

魏宏雄  |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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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业绩|康达律师代理某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近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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