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金某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及时任控股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某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96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06.42元。
袁某、罗某之所以遭到被告刘某某、郑某某的起诉,究其原因在于袁某、罗某之前的“忽悠式增持”。2021年6月14日,袁某、罗某曾承诺增持金某泰股票,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然而,增持期期满,袁某、罗某均未增持公司股票。而且,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因此,袁某、罗某之前的增持承诺,完全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误导,属于“忽悠式增持”无疑。
也正因如此,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所进行的判决是对袁某、罗某所进行的“忽悠式增持”的一种惩处,对于A股市场打击与防范“忽悠式增持”具有积极的意义。
“忽悠式增持”是A股市场的一种恶习。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承诺增持,但最终却又不增持或少许增持,这种事情在A股市场屡见不鲜。大股东及董监高的诚信因此而受损,投资者的信心也因此发生动摇。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股东增持制度的不完善,比如,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做任何的增持准备,尤其是不做资金准备,就可以无凭无据、信口开河地发布增持公告,这自然就给“忽悠式增持”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是对“忽悠式增持”的处罚不力,往往都是批评警告之类,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当事人与后来者均无任何震慑力与警示作用。比如,对金某泰一案中袁某、罗某的行政处罚也只是出具警示函而已。
好在近年来,管理层提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多方面追责。除了行政追责之外,该刑事追责的就刑事追责,该民事追责的就民事追责。正是有了管理层对多方面追责的倡导,金某泰的投资者终于行动起来,向公开违反增持承诺的当事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于是这就有了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的公开判决。而这个判决对于打击与防范“忽悠式增持”显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忽悠式增持”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不受任何影响。但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的判决明显改变了违法违规成本低的问题,足以让违法违规者付出较大的代价,从而让违法违规者及后来者必须认真对待“忽悠式增持”的问题。
从上海金融法院对金某泰一案的判决来看,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也即投资者)刘某某、郑某某共计78.35万元,这一赔偿金额虽然并不多,同时也只是两位投资者涉案金额900余万元的9%左右,但这一判决本身就已经改变了袁某、罗某二人经济利益不受影响的格局。更重要的是,因为“忽悠式增持”而起诉袁某、罗某二人的不只有刘某某、郑某某两位投资者,而是有百余人,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而刘某某、郑某某起诉袁某、罗某一案是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的。正是基于该案的示范效应,其他投资者的胜诉同样是可以期待的。假如赔偿的比例都在9%左右,那么赔偿金额将超过400万元。这一赔偿金额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行政处罚。
尤其重要的是,基于该案的示范效应,再次面对“忽悠式增持”的时候,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索赔。特别是一旦这类诉讼开启特别代表人诉讼,那么,不履行增持承诺的当事人给予投资者的赔偿金额将会急剧增加,达到千万计,甚至亿计,足以让相关的当事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如此一来,还有谁敢玩“忽悠式增持”的把戏?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董监高自然就会严肃认真地对待增持承诺的事情。要么不承诺,要么就要履行承诺,而不是用“忽悠式增持”来忽悠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