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年前借给我的钱,现在才来要,早都过了三年时效,我不用还钱”。
“我把货供给被告,他一直不给我钱,这几年我一直都在向他催要,我有通话记录和短信证实,没有超过时效”。
在金凤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庭上,这样的对话场景屡屡发生。究竟什么是“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又该如何正确应对?在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为切实提升群众法治意识,金凤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制度,既避免“躺在权利上沉睡”导致失权风险,也提醒当事人在依法维权过程中注重证据留存,确保民事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案例速递
案例一:时效抗辩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超期诉求。
2012年8月,被告王某从原告张某处购买货物,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某货款10000元,本人定于2012年10月30日前还清。2024年5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货款,王某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张某从未向其催要过货款。法院经审查后发现,从被告出具《欠条》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十年,张某未能提供该期间内的催款记录、通话录音等时效中断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时效中断成立,原告合法权利获得维护。
债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自中断之日重新计算,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重要规则,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避免义务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诉讼时效制度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原告而言,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者,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书面催告的有效证据;对被告而言,若发现原告主张超过时效,应主动提出抗辩,但不得滥用该规则逃避本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律既要维护公平正义,也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平衡双方利益,既防止权利人无限期主张权利,也避免义务人陷入永久不安。金凤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善用证据规则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让民法典真正成为保障美好生活的权利法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