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
股东取走公司财产后,债权人如何追责
出资、分红、减资、关联交易与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边界
公司财产
抽逃出资
违法分红
违法减资
关联交易
摘要
公司财产转入股东或者关联方账户,并不当然意味着股东应当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法律首先要回答的是:这笔财产为什么转出,经过了什么程序,公司取得了什么对价,转出以后形成了哪一种返还请求权或者赔偿请求权。
图1|全文判断路径
公司财产转入股东或者关联方账户,并不当然意味着股东应当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法律首先要回答的是:这笔财产为什么转出,经过了什么程序,公司取得了什么对价,转出以后形成了哪一种返还请求权或者赔偿请求权。
同样是“股东从公司拿走钱”,可能分别属于抽逃出资、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关联交易损害、侵占公司财产,也可能只是公司正常归还借款、支付租金或者结算合法报酬。事实性质不同,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以及债权人的追究方式均不相同。
一、有限责任以公司财产独立为基础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的出资以及公司经营取得的财产,属于公司。股东享有股权,但不能把公司财产当作个人财产随意处分。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是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尊重公司财产独立的股东。股东已经把财产投入公司,随后又未经法定程序取回;或者借分红、减资、关联交易之名把公司财产转给自己,都会削弱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财产基础。
债权人发现公司资金流向股东后,不宜立即作“抽逃出资”的单一判断。应当先还原资金转移的法律原因,再确定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债权人能否直接主张,以及应当通过诉讼、执行还是破产程序追究。
二、抽逃出资: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被股东违法取回
(一)抽逃出资与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同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
抽逃出资则以出资已经进入公司、已经完成出资手续或者形成出资外观为前提,股东随后又通过违法方式将相应财产取回,损害公司权益。
二者都会造成公司资本不足,但事实过程并不相同。诉讼中需要分别查明最初是否真实出资、财产何时进入公司、后来又如何转出,不能只凭验资后短期转款或者公司最终没有财产,就直接认定抽逃出资。
(二)常见的抽逃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列举了几类典型行为:
1.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后向股东分配;
2. 虚构公司对股东或者关联方负有债务,再以清偿债务的名义转出出资;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 通过其他未经法定程序的方式将出资抽回。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不是“钱转给了股东”,而是缺少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结果使原本属于公司的出资财产脱离公司控制并损害公司权益。
股东提供真实借款、租赁、采购或者服务,公司按照合理价格付款,不因收款人具有股东身份就当然构成抽逃出资。法院仍需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公司是否取得对价、价格是否明显异常、交易程序是否合规以及资金是否迂回回到股东个人控制之下。
(三)抽逃出资后的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所抽逃的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法定条件的,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责任通常限于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协助抽逃出资的人是否承担责任及其范围,应当结合具体行为和相应司法解释判断。
因此,抽逃一百万元不等于对公司一千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经返还或者已经依法承担过相应责任的部分,也不能重复计算。
三、违法分配利润:有“分红”名称,不一定有可分配利润
股东取得公司分红,应当以公司依法形成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应先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利润分配。
公司没有利润,或者未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却向股东分配财产,属于违法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分配利润与抽逃出资可能发生交叉。例如,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后向股东分配,同时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债权人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选择相应规范主张。但不能仅因公司经营亏损、股东曾经收到过分红,就推定该分红违法。应当核对分红所依据年度的财务状况、审计资料、股东会决议、亏损弥补和公积金提取情况。
违法分配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首先属于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股东向自己清偿,仍取决于是否有直接请求权依据,或者是否符合债权人代位权、执行追加、破产追缴等条件。
四、违法减资:减少注册资本不能绕过债权人保护程序
公司普通减资可能伴随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免除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债权人依法享有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适用特别规则: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出资义务;不适用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通知及清偿、担保程序,但仍须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公告。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股东出资被减免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违法减资案件,需要分别核对:
1. 减资决议及作出时间;
2. 公司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 属于普通减资的,公司是否向已知债权人作个别通知;
4. 公告是否依法完成;
5. 股东是否实际取得减资款或者被免除出资;
6. 减资时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债权是否已经存在;
7. 债权人是否有机会要求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对于依法需要个别通知债权人的普通减资,仅办理了减资登记,不能代替该项通知。反过来,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意味着每名股东当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应当根据股东实际取得的利益、被减免的出资、公司损失、债权人损害及相关人员过错确定责任范围。
五、关联交易和直接侵占:先确定公司取得了什么权利
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与公司交易,是公司财产流失案件中的常见情形。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交易具有真实商业目的,公司取得了相当对价,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回避程序,不能只因交易双方有关联关系就否定其效力。
如果交易虚假、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把公司财产无偿、低价转给自己或者关联方,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1. 符合抽逃出资构成的,适用返还出资及相应对外责任规则;
2.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请求相关主体赔偿损失;
3. 无合法依据占有公司财产的,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财产、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4.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的,还可能进入刑事程序。
这些规范保护的对象和构成条件不同。公司享有一项对股东的返还请求权,不等于债权人当然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要求股东清偿全部公司债务。
六、股东收取公司款项,也可能具有合法依据
查到公司向股东转账,只是调查的开始。
股东可能曾向公司提供真实借款,公司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股东可能把自有房屋出租给公司,公司支付合理租金;股东在公司任职,公司支付工资、奖金或者报销真实经营费用;公司也可能在依法形成可分配利润并履行决议程序后向股东分红。
判断这些付款是否合法,应当检查合同、发票、付款审批、服务或者财产交付、会计处理、税务记录、交易价格和资金最终去向。只有在交易缺乏真实基础、没有相应对价或者违反强制性程序时,才能进一步认定返还或者赔偿责任。
七、公司有权要求返还,债权人怎样把这项权利用起来
股东违法取走公司财产后,最直接的返还请求权往往属于公司。债权人追究股东时,需要判断自己依据的是哪一种权利。
(一)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的请求权
对于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人格否认等情形,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在符合条件时允许公司债权人直接请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应当按照该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起诉。
(二)债权人代位权
公司怠于向股东或者关联方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公司对相关主体的权利。
代位权的前提是公司确实享有到期权利,而且公司怠于行使已经影响债权实现。不能仅凭公司没有清偿债务,就推定代位权必然成立。
(三)债权人撤销权
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并符合法定条件,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相关处分。
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也涉及相对人主观状态、交易价格和债权形成时间等问题。发现异常财产转移后,应尽快固定证据并审查行使期限。
(四)执行程序中的追加
公司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股东抽逃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符合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的,可以申请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是,违法分红、违法减资、关联交易损害或者一般侵占公司财产,并不当然都能改称“抽逃出资”后在执行中追加。事实和责任存在争议,或者执行规定没有相应追加依据的,通常需要通过实体诉讼解决。
(五)破产程序中的追缴和撤销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追缴股东未缴或者抽逃的出资,并依法审查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异常财产处分。符合破产撤销、无效行为或者追回非正常收益条件的,由管理人统一追回并纳入债务人财产,供全体债权人依法分配。
个别债权人发现线索后,应及时向管理人提交证据并依法监督,而不能绕过破产程序单独取得本应归入破产财产的利益。
八、债权人应当怎样查证公司财产流向
债权人可以围绕以下材料组织调查和举证:
1. 公司设立时的验资、银行流水、入账凭证和出资财产交付材料;
2.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付款的银行流水;
3. 转款所依据的合同、发票、审批、收货、服务和会计凭证;
4. 历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会决议;
5. 减资决议、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及工商档案;
6.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和履行情况;
7. 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款项后的再次转账和最终用途;
8. 公司停止经营、涉诉、被执行前后的集中转款和资产处置;
9. 公司向股东主张返还、催收或者长期不主张权利的材料;
10. 公司是否进入执行、破产、注销或者清算程序。
债权人通常难以直接取得公司全部内部资料。诉讼中可以结合已经掌握的银行流水、工商档案和异常交易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责令对方提交书证或者采取证据保全。掌握公司账册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依法审查相应的不利后果。
九、责任范围不能脱离实际流失的财产和法定构成
股东违法取走公司财产后,责任通常围绕以下范围确定:
• 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
• 违法分配后应当返还的利润;
• 违法减资中已经取得的资金或者被免除的出资;
• 关联交易、侵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 公司人格否认成立时,股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债务。
不同请求权可能基于同一笔财产转移发生竞合,但不能对同一损失重复受偿。起诉时应明确每项请求权的事实基础、法律依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并说明主位、备位或者选择关系。
十、办理这类案件的核对顺序
第一,确认财产原本是否属于公司,股东是否曾真实完成出资。
第二,查明财产从公司转出的时间、金额、收款人和最终去向。
第三,核对转款依据,判断属于真实交易、合法分红、依法减资,还是抽逃出资、违法分配、违法减资、关联交易损害或者直接侵占。
第四,确定公司因此享有什么返还、赔偿或者撤销权利,债权人是否另有直接请求权。
第五,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执行或者破产阶段,选择直接起诉、代位诉讼、撤销诉讼、申请追加或者向管理人提交追缴线索。
第六,按照实际流失财产、公司损失和各责任人的行为确定请求范围,避免把有限责任扩大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无限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进入股东账户,不是责任判断的终点,而是查明财产转移原因的起点。只有把资金来源、转出依据、公司是否取得对价、股东违反的具体义务以及债权人可依法行使的权利逐一查明,才能准确确定由谁返还、向谁返还、返还多少,以及债权人通过什么程序实现受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禁止抽逃出资、关联关系、违法利润分配、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人格否认及有关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抽逃出资认定、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及债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抽逃出资股东追加责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追缴、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及债务人财产追回的规定
常见问题
图2|关键核对清单
股东把公司钱拿走,债权人能直接起诉股东吗?
要先判断这笔钱属于抽逃出资、违法分红、违法减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还是个人侵占。不同类型对应不同权利主体、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
公司对股东的返还请求权,能不能直接变成债权人的请求权?
不能自动转换。公司权利通常属于公司,债权人需要另行判断是否有直接请求权,或者能否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破产程序实现。
违法分红和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
抽逃出资强调出资进入公司后又通过虚假或不当安排回流;违法分红则要查利润、亏损弥补、公积金和分配决议。二者不能简单合并。
关联交易是不是一定构成人格混同?
不是。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对股东或关联方的返还、赔偿请求,但是否构成人格否认,还要证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