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但一个明显变化是:越来越多的受损投资者,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实实在在拿到了赔偿。这背后,是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发挥作用。
制度内核:默示加入、明示退出
根据2019年修订《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法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这一“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唯一代表人集中起诉,让众多小额分散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降低了维权门槛。
从判例看实效
金通灵案(南京中院2025年先行判决,入选证监会2026年度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特别代表人诉讼判令上市公司向43,269名投资者赔偿约7.75亿元;2026年2月,借助破产重整协同与结算机构协助,赔偿款于春节前划付,绝大部分投资者全额获赔。
某药业案(广州中院2021年一审判决,全国首单):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实控人、审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100%连带,部分董监高按20%、10%、5%比例连带。该案树立了“追首恶”与公平高效赔偿小额多数受害投资者的标杆。
规范依据
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权利登记、声明退出、诉讼费用作出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细化“三日一价”与因果关系;最高法、证监会2025年5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职。
给投资者的建议
交易流水、持仓记录是第一证据,务必长期保存。 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投服中心官网查询权利登记与原告名单公告。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不退出即自动成为原告,退出需在公告期间向法院声明。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是唯一渠道,普通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先行赔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