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公司利益受损的”元凶”就是大股东、实控人本人。股东代表诉讼是”代公司告人”,这个”人”能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吗?会不会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结论:能。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第三人均可。告的就是”侵权人”,不分身份。
一、被告范围。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②实际控制人:指示、操控损害行为的;③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④第三人:与公司交易中侵权的外部主体。
二、实控人作为被告的依据。①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与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②第二十一条: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③代表诉讼可直接以实控人为被告。
三、起诉要点。①前置程序:先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②机关被实控人控制的,可主张豁免;③把实控人及其协助者一并列为被告;④同步申请保全。
四、延伸案例。延安必康案中,实控人绕过审议程序调拨资金,被判依《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全额赔偿;华扬联众实控人被”双罚”。实控人当被告,是代表诉讼的常态。
五、常见误区。①误区一:”实控人不是股东,告不了”——实控人可以是被告;②误区二:”大股东自己说了算,告也没用”——代表诉讼正是为此;③误区三:”只能告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第三人皆可。
问:实控人躲在背后指挥,怎么把他列为被告?答:收集其指示、操控的证据(指令记录、资金流向、利益归属),依据第一百九十二条主张其与执行人连带责任,一并列为被告。
补充依据:实控人责任的成文化。①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②第二十一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③第一百八十九条:代表诉讼被告范围包括”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人”——实控人当然在内。代表诉讼告实控人,依据充分;关键是固定”指示、操控”的证据链(指令、资金流向、利益归属)。
延伸数据:实控人当代表诉讼被告,已有大量判决支持。固定”指示、操控”证据,是把责任落到实处的关键。
延伸操作:①收集实控人指示损害的证据(指令、资金流向、利益归属);②走前置程序或主张豁免;③将实控人与执行人一并列为被告;④同步保全。实控人不是”隐身人”,证据到位就能告。
补充:实控人当代表诉讼被告,依据明确——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的赔偿义务。固定指示证据,责任落到实处。
补充程序:起诉时把实控人列为被告,同时列明其控制的公司为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资金流向和利益归属,判决执行更有保障。
补充提示:实控人当被告有法可依,固定指示证据、列明关联第三人,责任才落地。
延伸补充:代表诉讼列实控人为被告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资产,防止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行动清单:①固定实控人指示损害的证据;②走前置程序或主张豁免;③将实控人及协助者一并起诉。
每次接手股权纠纷案,我都会先问当事人一个问题:当初签约时有没有留好书面证据?十个案子里有八个答案是没有。如果这篇文章能让哪怕一个读者在行动前多想一步,我觉得就值了。
关键词标签:实控人、代表诉讼、被告、192条、连带责任、控股股东
,尤其擅长处理股东权益保护、股权纠纷、公司治理等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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