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股票账户交给朋友炒股,结果亏了40万元,他到底赔不赔?”
这类纠纷的答案通常不是“赔”或者“不赔”这么简单。
法院首先要判断双方是否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如果一方实际负责股票账户的买卖操作,双方又就收益、亏损、操作权限等进行了约定,可能形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正常股票亏损,一般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赔偿
股票本身存在市场风险。
如果双方约定投资亏损由委托人承担,而受托人只是按照约定进行操作,那么不能因为账户亏损,就直接要求受托人承担全部本金损失。
2025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投资人委托他人管理300万元股票账户,最终账户资产大幅减少。投资人认为受托人存在操作过错,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明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驳回了赔偿请求。
但受托人存在过错,责任就可能不同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委托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无偿委托中,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下面这些事实非常重要:
是否违反委托人的交易指示; 是否超越授权范围; 是否擅自进行融资等高风险交易; 是否隐瞒重大亏损; 是否违反双方约定的止损条件; 是否存在双方明确约定的亏损承担比例。此外,《证券法》第58条明确禁止违规出借、借用证券账户。
但是,证券账户出借与委托理财合同效力不是同一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法院认为《证券法》第58条本身并不当然导致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案例。
因此,如果发生委托炒股亏损纠纷,不建议只拿一张股票账户截图就直接起诉。
更重要的是保存: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完整交易流水、买卖指示、收益分配约定、亏损承担约定以及双方关于止损和风险的沟通记录。
最终法院判断的,是:
双方约定了什么,实际做了什么,谁违反了什么义务,以及这种行为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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