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恒立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77 证券简称:R 恒立 1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8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 / 名称类别具体任职 / 关联关系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公司本公司
马伟进董监高时任董事长
吕友帮董监高时任董事、总裁
马立伯董监高时任董事
张华董监高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
王庆杰董监高时任副总裁
文亮其他(直接责任人)时任子公司副总经理
巫婷董监高时任董事
邓畅董监高时任董事
蒋哲虎董监高时任董事
李滔董监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王达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管黎华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柯玲玲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王幸辉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黄威董监高时任独立董事
黎晓淮董监高时任监事
陈洪董监高时任监事
刘敬董监高时任监事
杨艳董监高时任监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2020 年至 2022 年的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恒立实业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应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以下简称贸易业务)。
元、,655,752.21 元、51,191,150.4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4.24%、52.27%、 55.08% 、47.77%;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20,173,892.84 元、175,122,123.61 元、,316,814.21 元、49,411,504.31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7.53%、53.9%、55.45%、50.43%。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恒立实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马伟进、吕友帮、张华、王庆杰、巫婷、邓畅、蒋哲虎、李滔、管黎华、柯玲玲、王达、黎晓淮、陈洪、刘敬作为
马伟进、吕友帮、张华、马立伯、王庆杰、李滔、王达、王幸辉、黄威、黎晓淮、陈洪、杨艳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恒立实业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伟进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各项业务,组织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吕友帮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总裁,统筹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王庆杰作为恒立实业时任副总裁,在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恒胜互通法定代表人,决策开展乙二醇贸易,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分管公司乙二醇贸易业务,参与贸易事项审批,搭建乙二醇贸易业务模式。张华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马立伯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4 年 7 月担任恒胜互通法定代表人,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参与贸易事项审批。在上述情况下,以上人员签字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亮作为恒胜互通时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执行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业务,协调恒胜互通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其行为与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巫婷、邓畅、蒋哲虎作为恒立实业时任董事,对公司经营业务缺乏应有的了解,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知悉贸易业务异常,未予以合理关注或采取实质性监督措施。
李滔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贸易业务目的为做大营业收入且贸易业务异常,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虽采取了相关提醒措施,但未提出正式异议。
王达、柯玲玲、管黎华、王幸辉、黄威作为恒立实业时任独立董事,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知悉贸易业务异常,未采取实质性监督措施。
黎晓淮、陈洪、刘敬、杨艳作为恒立实业时任监事,未对监管部门问询的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注意,知悉贸易业务异常,怠于履行监事义务,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审慎监督。
在上述情况下,以上人员签字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是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马伟进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三、对吕友帮、王庆杰、张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马立伯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对巫婷、邓畅、蒋哲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李滔、王达、黎晓淮、文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管黎华、柯玲玲、陈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八、对刘敬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九、对王幸辉、黄威、杨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鉴于马伟进、吕友帮、王庆杰、张华、马立伯的相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马伟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吕友帮、王庆杰、张华分别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马立伯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涉及罚款缴纳,将增加公司财务负担。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学习,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8 号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
*ST恒立:关于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恒立证券代码:000622公告编号:2025-46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公司”)于 2025年 5 月 8 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阳楼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602 民初 6461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诉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会所”)、谭旭明、尹擎、凌辉、王平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岳阳楼区法院已收到并决定受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圣平
住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枣子山路 116 号恒立实业办公楼 6 楼
被告一: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旭明
南 B被告二:谭旭明,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被告三:尹擎,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被告四:凌辉,风险管理审核经理
被告五:王平平,现场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38,270,340 元(前述赔偿
金额中目前不包括可能导致恒立实业后续退市造成的损失等,待退市事实发生后才可确定此部分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前述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1 月 16 日,原告聘请被告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三份《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 2024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原告全力协助被告开展工作,且已支付合同全部费用,但审计机构未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总体审计策略》规定时间如期出具审计报告。
原告认为被告主观存在侵权故意,且存在审计时间安排不合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工作安排失当、人员配备不专业(其中 5 位现场审计人员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获取审计证据不扎实且沟通不及时等问题。被告在审计过程中漠视原告合法权益,刻意制造障碍,未按约定时间、流程及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下午三点后出具错误百出的盖章版审计报告,导致原告无法完成内部审议程序,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被告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2025 年 4 月 30 日当日上市公司市值损失即高达 38,270,340 元。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利益,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被告二、三、四、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及情况,原告特诉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和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湘 0602 民初6461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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