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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维权)(鹏欣资源维权入口)

2021年12月24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鹏欣资源,证券代码:60049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下称PCTC)与VICENT MINING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鹏欣资源上述行为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鹏欣资源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鹏欣资源赔偿损失。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鹏欣资源投资者胜诉。

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在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买入鹏欣资源股票,且在2019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师供稿,不代表网上公开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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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欣资源股票索赔示范案件一审胜诉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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