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伪造交易22亿是否会面临投资者的巨额索赔?赵薇夫妇为何被罚五年内禁入证券市场?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年报信息,投资者买了股票大量亏损,怎么维权?我们拿最近发生的某前创业板公司HZGN,面临投资者维权时的庭审情况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庭审分析计算自己的损失,选择是否维权。
证券市场针对投资人发生的证券欺诈侵权行为主要有四大类,即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相较来说,虚假陈述行为更为直观,也更容易认定,一旦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势必会引起股价的暴跌,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也大于其他几种侵权行为。
自2018年起,越来越多的知名上市公司涉诉使得证券虚假陈述类侵权案件逐渐步入大家的视野,在案例库中检索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数量也在近两年激增,近年来呈现的猛增趋势,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独特性有很大关系,也反映了我国监管制度的不断健全,《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
2018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处罚,导致股价大跌,被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
2018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载明因涉嫌违法披露信息即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8年,著名演员赵薇也曾因杠杆收购万家文化事件,一时间身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风波,最终被罚五年禁入证券市场。
2019年1月,康得新集团因涉嫌违法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康得新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拟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并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而最近声名远扬的被称自己的损失选择维权呢?(瑞幸咖啡在美国上市,我们不过多讨论两国之间的差异,不过原理应该是一样的,如果真想了解后期我们可以再研究一下国外的案例和文献)这里,我们就以亲自参与的一个虚假证券陈述纠纷——HZGN、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国信证券为被告的一起案例为切入点,来看一下资本市场的“小韭菜”们是怎样“蚍蜉撼树”的。
一、概括下来,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诉讼请求概括下来大概是以下三点:
1、被告HZ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并以前述金额为基础承担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的占用损失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2、国信证券、瑞华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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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下来主要是以下六点:
1、虚假陈述纠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的认定?(三日一价的认定)
2、原告损失和HZGN的虚假陈述是否有联系及影响大小?(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第19条)
3、原告损失是否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这是被告常见的致损因素举证)
4、原告主张的印花税、融资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5、国信证券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任需要法院进一步认定)
6、对于原告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法院认为,采用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较为客观、精确、合理)
的裁判思路:
1、关于实施日的认定
实施日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关于“实施日”双方争议其实也并不是特别大,都是以HZGN上市保证书中作出虚假陈述之日作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关于揭露日的认定
揭露日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被告主张的揭露日:2015年11月24号。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基准价大概是19块多,对方的主张还是很苛刻的,如果法院真的认定对方对于“三日一价”的主张来赔偿的话,我想大部分投资者都是拿不到损失的,即使能也是很少的一部分。因为要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如果法院支持了对方主张,投资者仅在11月24日到11月30日五个工作日内买入的证券才能主张赔偿,符合这个范围的投资者肯定是少数,即使符合能主张的损失也是很少的。
24日等,不同投资者为了维护自己利益对揭露日基准日认定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个人认为2017年7月7日确实更合理,理由如下:
(1)在相关判例中,认定揭露日需要对投资者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才可被认定。2017年7月7日HZGN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这个时间HZGN处于停牌期间,复牌后就是连续的无量跌停,该报告足以警示投资者们,虽然可能涉及其他利空消息,但是将此日认定为揭露日绝对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2)被告认定的2015年11月24日起,是以当时发布的收到调查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中仅提醒涉及虚假陈述,不足以对一般投资者有警示作用。另外,11月23日HZ股价19.30,深圳成指12586.6,11月27日HZGN股价20.4,上涨1.15,深成指11969,下跌600。因此,这一周内指数对比,不能证明该公告有足够的警示强度。
(3)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相关案例,对方主张的被调查公告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揭露日,而处罚公告的警示强度是足够的,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揭露日,具体可参照大智慧公司虚假陈述相关案例。
3、基准日的认定
基准日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第三款的规定,这一天做为基准日是没有问题的,对方反驳此处主要观点是摘牌和虚假陈述没有关系,个人认为可以说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不能说没有关系。
(2)对方主张的2015年11月30日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理由是“从揭露日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HZ公司公司累计成交量3.0943亿元,可流通股2.58亿,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20%,基准日2015年11月27日,基准价约等于19.43元。”个人认为如果认定此时是基准日未免太过机械化了。
4、基准价格的认定
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关于基准价格的认定个人认为以下两种观点比较合理:
(1)按照揭露日2017年7月7日,基准日2019年7月8日计算出来的基准价格应该是3.67,这个数额计算的基准价格主张相关损失才比较合理。
(2)还有一个观点认为,由于HZGN复盘之后就是43个无量跌停,这种情况应该以HZ钴镍的退市价格,也就是0.37元,这样对投资者更有利,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5、投资者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0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佣金+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主张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计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基准日之后损失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仅对出让方征收。
关于资金利息,以前述资金为基数,自买入至基准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0.35%)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每个人的交易佣金损失不一样,要结合不同证券公司的具体规定。
6、关于系统风险的扣除
关于系统风险的扣除。揭露日(2017年7月7日)深成指数10528.38,基准日(2019年7月8日)深成指数9197.86,深成指数下跌12.7%。揭露日HZ钴镍股价13.061,基准日股价0.37,股价下跌99.7%,HZGN的股价下跌幅度明显大于深成指数。HZGN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HZGN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又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根据相关判例,成都中院对于系统风险的扣除方法往往采取间接比例法,即会扣除系统风险12.7%,HZGN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比例为87.3%
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HZGN(000693,HZ退)股票,并且在 2017 年 7 月 7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5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HZGN(000693,HZ退)股票,并且在 2015 年 11 月 24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准备继续发起索赔。
公告,称法院判决HZGN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166名原告投资者赔付49055400.25元,法院判决国信证券对上述判决赔付结果承担40%连带责任,判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判决赔付结果承担60%连带责任,并判决由HZGN、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案件受理费。
某投资者对账单信息梳理图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