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增加,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丰富多样,人民物质条件越来越好,理财观念日益盛行。由于股票市场的专业性,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避免风险,选择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名称、密码等交付他人进行投资管理,委托理财应运而生。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或者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在办理民间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首先应审查合同的效力,再以合同效力为基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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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委托人、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依法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均可作为委托人签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一般受托理财无须经过特许审批,若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时则需审查有无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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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盈利或者亏损,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或许收益的条款,其实质是对委托人本应自负的风险再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一般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保底条款无效,不一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保底条款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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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委托资产亏损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合同有效时,从其约定,受托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合同无效时,审查双方对合同无效时的过错及双方对委托资产的过错。
总结
天平之下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委托他人理财时,应当充分评估受托人理财的资质及能力,理性判断,时刻关注自己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受托人不专业理财行为,应及时与受托人沟通了解情况,并果断采取措施达到止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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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索引】
【裁判要旨】
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签订的《股票账户代理操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故上诉人唐某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因无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签订的《股票账户代理操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操作期间如果亏损在总资产20%之内,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亏损超过20%,则唐某对超过20%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过错等情况,酌定上诉人唐某赔偿被上诉人吴某损失280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唐某提出不应承担280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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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索引】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受托人不仅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且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义务。
该报告义务具体而言,一是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受托人应及时报告办理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二是在完成委托任务之后,把办理事务的过程及结果向委托人报告。
从查明的事实可知,2018年1月29日、2月1日,安泰集团接连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但是孟某并没有将此等情况向高某及时报告有高某的认可下,孟某告知王某的行为并不能代替其向高某的报告义务。
而在安泰集团接连发出警告的情形下,孟某应当预见其对该股票的投资风险,但是孟某仍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高某最终因不满该股票的亏损而自行操作证券账户将该股票全部卖出,孟某在受托行为中有重大过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即便案涉合同如孟某所主张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但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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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索引】
【裁判要旨】
根据周某与吕某于2017年9月1日签署的《协议书》,周某提供资金及股票账户,由吕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双方就收益及亏损均按照各50%分担。该《协议书》系双方就委托理财事项达成的合意,其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2017年《协议书》到期后,周某和吕某就上述股票账户的收益及亏损未进行清算。日,补足本金和利息一共440万元。
根据周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吕某及周某就吕某应返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的时间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双方约定返还的本金为500万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年利率15%计算,在2019年12月31日还清。
2019年《协议书》及聊天记录为周某和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有权依据双方达成的合意内容要求吕某偿还本金500万及利息75万元,但应扣除吕某已经偿还的235万元及吕某已返还周某的资金账户及信用账户中的余额共计11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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