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初,小涵在社交平台认识了小宇,看到小宇经常在社交平台分享交流炒股的相关事宜,小涵蠢蠢欲动。于是双方就合作炒股事项达成合意,约定“盈利五五分成,亏损包赔,亏多少赔多少”,并约定了止损线。
小涵在小宇指导下购入股票并盈利,分四次将盈利分成后转账至小宇账户,共计6.7万元。后小涵的股票开始逐渐亏损,亏损金额高达20余万元。小涵与小宇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小宇向小涵返还钱款6.7万元。
部门说法
法规的规定,小宇与小涵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法院判决小宇应当返还小涵给予的股票盈利6.7万元。
此外,小涵作为股票投资者,对股票投资风险应当知晓,其虽然接受被告小宇指导,但股票操作和账户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因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小涵主张小宇应偿还2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股票市场风云莫测,广大投资者投资者应当意识到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切莫迷信在惊涛骇浪的股市中,所谓的“股神”能给自己带来超额收益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才是正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