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雅苑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原告
(二)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2026 年 9 月 18 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 2026 年 9 月 18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 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9 月 18 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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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 张坤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股东、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 戴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 岳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监事、公司子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
5、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 王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职工监事、公司子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
6、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 于伟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子公司原职工监事
7、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石文先、管云鸿、 杨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
8、被告七
姓名或名称: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秦卫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公司原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151 号),明确认定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2025 年 3 月 19 日,证监会针对前述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对公司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一至五作出行政处罚(〔2025〕 44 号)。 2026 年 2 月,证监会依法对案涉年度报告审计机构被告六至七作出行政处罚。
2025 年 3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起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并于 2025 年 9 月至 10 月作出示范判决,判令公司向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为妥善化解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公司严格参照生效示范判决裁判标准,积极推进纠纷化解工作。截至起诉之日,公司已累计向受损投资者赔付人民币 14,419.05万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等全部配套支出,产生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原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先行向投资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各被告作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过错主体,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依法有权向全体过错连带责任人追偿,要求各被告对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赔付款项及诉讼、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
2.判令被告戴颖、岳洋、王超、于伟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原告上述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