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通道业务余波未了:中山证券卷入4.89亿元侵权纠纷,责任边界再引热议
十年前的金融通道业务乱象,如今仍在释放风险余波。近日,锦龙股份披露旗下中山证券卷入一起涉诉案件,纠纷根源直指2014年的一笔通道业务,涉诉金额合计达4.89亿元(含3.5亿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业务链条相关方悉数告上法庭,再度将通道业务的责任界定难题推向舆论焦点。
案件回溯伪造文件套取3.5亿银行两度诉讼博弈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资金套取骗局。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孝义为获取3.5亿元资金,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支行员工张磊合谋,虚构粮食采购资金用途,隐瞒公司巨额债务及期货炒作实情。在直接贷款无果后,二人通过多层通道搭建融资链条,最终导致资金流失。
2014年5月,经中间人介绍,张磊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员工对接,确定以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运作。当月23日,招行无锡分行员工携带相关文件至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约,张磊谎称盖章,实则私自加盖了刘孝义伪造的银行公章及法人章。六天后,招行员工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一致,张磊又伪造《情况说明》谎称财务章磨损、以公章替代,再次加盖假章蒙混过关。
5月30日,资金流转链条完成闭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招行无锡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并支付3.5亿元;招行按约定通过中山证券(作为通道方)将资金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刘孝义持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与平安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当日资金即汇入米业公司账户。当年8月,招行发现异常后报警,但资金已无法追回。
这并非双方首次对簿公堂。2015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曾以“合同纠纷”起诉招行无锡分行,一审胜诉获判返还本金及利息,但最高法二审撤销判决、驳回其诉求。最高法明确,案涉《委托定向投资协议》系伪造,非光大银行真实意思表示,《同业存款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双方既无委托投资关系,也无同业存款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当时未就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划分作出认定,为此次侵权之诉埋下伏笔。
纠纷焦点通道方是否免责?司法判例给出明确信号
此次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通道业务各参与方的责任边界——作为通道方的中山证券、招行无锡分行,是否需为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长期困扰金融行业,而近年司法判例已逐步打破“通道免责”的惯性认知。
根据锦龙股份公告,中山证券在业务中仅受招行无锡分行委托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指令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决策、风险收益均由招行承担。中山证券表示将积极应诉,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通道方的“事务性管理”身份并非免责金牌。
,即便通道业务仅涉及事务性管理,受托人仍需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华澳信托出具虚假风险排查报告、未提示风险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诈骗发生,需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终审的光大信托纠纷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尺度:作为被动管理型通道方,光大信托被判承担40%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指出,受托人的法定义务不可免除,通道方需把控业务准入、完善尽调、严格资金支付,不得转移合规风险管理责任。
监管与行业启示去通道背景下的责任重塑
这起跨越十年的纠纷,折射出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前通道业务的乱象。彼时,通道业务因能帮助金融机构规避监管、做大资产规模而大行其道,服务提供者从信托公司延伸至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中山证券这类券商资管更是成为通道主力。
随着监管收紧,“去通道”成为行业共识。2017年证监会明确禁止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通道业务,以“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为主题通报典型案例;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进一步压缩通道业务生存空间。但历史遗留风险的处置,仍需司法与行业共同发力。
法律人士分析,此次光大银行以侵权为由起诉,核心是主张各参与方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招行无锡分行未尽印章核验义务,中山证券作为通道方是否履行了基本尽调与资金监管职责,将成为庭审关键。
无论判决结果如何,该案都将为通道业务历史遗留风险的处置提供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通道不免责”的司法与行业认知,推动金融机构回归合规经营本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