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毛艺融
为持续深化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基,在连续七年成功举办七届活动的基础上,5月17日,由《证券日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日报》社)发起并主办的第八届“5·15—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公益活动深圳场顺利举办。
讼、示范判决机制可以相互结合,共同服务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建议。
我国面向中小投资者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调解机制为主要方式。其中,特别代表人诉讼被誉为证券维权“核武器”,适用审慎。目前仅有康美药业、泽达易盛等5宗案件,另外,投服中心已经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东方通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定位为“常规武器”,本应常态化落地,却仅有少数法院适用,多数法院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示范判决机制由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现已成为主流选择,但也暴露出诸多与投资者保护初衷相悖的问题。
现实困境:
维权效能有待提升
从制度设计来看,普通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和人数不确定两类,实践中具有价值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默示退出”模式,由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主动登记后即可适用裁判结果,具备维权效率高、公平受偿、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威慑力强等显著优势。
面对证券侵权“小额多数”的特点,该制度能够大幅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让投资者便捷“搭便车”,实现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然而新证券法实施六年多来,全国范围内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仅约20宗。
示范判决机制作为司法实践创新,以“先打样、后批量”为核心,选取典型案件先行审理,裁判结果对平行案件具有约束效力,搭配诉调对接实现批量化解,具备“短平快”、信息化要求低、市场预期明确、灵活易推广等优势,已成为当前法院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首选方式。
认为,示范判决机制在运行中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审理周期过长,示范案件一审、二审往往耗时3至5年乃至更久,严重拖累整体维权效率;其二,部分法院以等待示范判决生效为由拒不立案,变相限制投资者诉权,尽管最高法已明令禁止,但部分地方法院仍存在此类现象;其三,诉讼时效风险突出,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示范案件久拖不决,导致观望型投资者错失维权时机;其四,易被被告当作拖延战术,利用周期冗长、示范判决生效慢,减少诉讼时效内投资者赔偿数量,进而减少赔偿金额、缩小赔付范围。
破局与重构:
推动两种机制协同共生
表示,破解当前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困境,核心思路是不做“二选一”的取舍,让普通代表人诉讼“用起来”,让示范判决“快起来”,共同服务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
首要任务是切实激活普通代表人诉讼,推动常态化落地。建议,一是明确统一程序规则,简化前置审查、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流程,消除操作极性;四是优化法院考核体系,对代表人诉讼设置单独考核指标,同时探索提级管辖、指定管辖。让这项制度真正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常规武器”。
其次要精准优化示范判决机制,守住公平与效率底线。提到,一是严控审理期限。二是坚持有案必立,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投资者起诉,切实保障投资者诉权;三是同步审理平行案件,不等待示范判决生效即推进后续案件审理,最大限度缩短维权周期、防范时效风险。
最后,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可以互相补充、相互结合。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双轨双平台”的探索实践,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全国首批“普通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典型案例,值得推广借鉴。北京金融法院“双轨双平台”经验显示,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完全可以“双轨”并行,也可以相互转换实现“转轨”,还可以将代表人诉讼案件确定为示范案件,实现代表人诉讼机制与示范判决机制的“并轨”。广东证监局典型案例显示,在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时,可以将普通代表人诉讼、示范判决与批量调解结合应用于同一系列案件中。
更深层次的改革,是推动两大机制协同配合,实现1+1>2的聚合效能。在看来,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示范判决机制并非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而是协同共生、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二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未来,应持续深化制度改革,补齐运行短板、强化协同衔接,凝聚监管、司法、市场、投资者多方合力,加快构建多层次、立体化、高效率的证券纠纷解决体系,让法治成为资本市场最好的营商环境,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共享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成果。
(编辑 孙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