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300225)11月12日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18名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翔、罗甸需共同向投资者赔偿123.27万元。根据判决结果,该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案件背景与诉讼事由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源于2021年公司披露的增持计划未履行及后续信息披露违规事项。2021年6月,公司披露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6个月内合计增持不低于3亿元股份,但承诺期内二人未实施任何增持,2022年10月二人因此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1月,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祝*军等1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将公司及袁翔、罗甸等7名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核心认定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袁翔、罗甸作为增持承诺主体,应对投资者损失共同承担责任,但需扣除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所致的无关损失。关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法院认定该行为未对公司业绩、财务指标及证券市场产生实质影响,相关被告关于重大性的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判决,袁翔、罗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18名投资者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合计123.27万元。案件受理费及损失核定费用由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诉讼请求金额调整情况

公告披露,本案审理前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412.60万元;审理过程中,除原告朱*军外,其余投资者根据损失核算机构意见将诉求金额调整至合计191.4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123.27万元。

  其他未决诉讼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114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的诉讼,其中8人已撤诉。除本次(2024)沪74民初546号案件外,另有11起案件已取得一审判决,其余案件尚未判决。尚未取得判决结果的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318.86万元。

  对公司经营影响

公司表示,本次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当期损益无影响。对于其余未决诉讼,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损益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诉讼请求与判决金额对比

项目金额(万元)原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412.60调整后诉讼请求金额合计(除朱*军外)191.46一审判决赔偿金额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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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泰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一审审结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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