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股票增值权(SARs)的处理需结合劳动法、公司法及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核心争议在于:违法解除是否导致劳动者丧失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以下从法律依据、处理规则、司法实践及维权路径展开分析:

一、股票增值权的法律属性与行权条件

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股权激励工具,指劳动者无需实际购买股票,即可按约定价格与行权日股价差额获得现金或股票的收益权。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劳动报酬说:若协议明确约定为薪酬组成部分(如与绩效、服务期挂钩),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性收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民事权益说:若独立于劳动关系(如上市前预留激励池),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民事合同权益。

行权条件通常包括

劳动关系存续:多数协议约定“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可行权”;业绩达标:公司或个人业绩考核合格;服务期要求:需在职满一定年限(如4年分期行权)。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对股票增值权的影响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张股票增值权的核心争议是:解除行为是否导致行权条件成就或丧失

(一)若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解除则丧失未行权权益”

司法倾向:法院通常认定该条款有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例外情形),但需审查解除是否合法:合法解除:劳动者丧失未行权权益(如业绩不达标解除);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进而要求行权(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34号判决)。

(二)若协议未明确约定解除后果

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导致无法行权”:若行权条件仅“在职”或“服务期”,违法解除直接剥夺行权机会,劳动者可要求:现金赔偿:按行权日股价差额计算损失(如授予价10元,行权日股价50元,每股损失40元);继续履行协议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一)违法解除后劳动者仍有权行权

核心逻辑:股票增值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违法解除使劳动者丧失行权机会,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CTO张某,张某主张未行权的5万股股票增值权。法院认为:“协议未约定违法解除可剥夺权益,张某已满足业绩条件,公司需按行权日股价赔偿损失(每股差额×5万股)。”(案号:广东高院(2022)粤民终678号)

(二)按服务期比例折算已成就权益

若劳动者已部分履行服务期,法院可能支持按比例行权

示例:服务期4年,已履行2年,违法解除后可主张50%未行权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78号)。

(三)上市公司的特殊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禁售期限制:若行权后股票受锁定期限制,违法解除不影响行权,但劳动者需待解锁后出售;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劳动者可主张赔偿(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

四、劳动者维权路径与举证要点

(一)协商与劳动仲裁

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胜诉后可要求公司配合行权(需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主张赔偿损失:举证项:股票增值权授予协议(证明行权条件、价格);违法解除证明(解除通知书、劳动仲裁委违法解除裁决书);行权日股价证据(交易记录、评估报告);已满足业绩条件的证明(考核文件、邮件通知)。

(二)诉讼策略选择

诉求类型

适用情形

风险

继续履行协议

劳动者希望保留股权

公司可能阻挠行权,执行难度大

现金赔偿损失

劳动者急需资金或公司濒临破产

需证明股价差额及因果关系

撤销解除决定

解除行为明显违法(如无理由辞退高管)

需证明解除无合法依据

五、用人单位的风险防范建议

协议条款精细化:明确约定“违法解除时未行权权益的处理规则”(如按服务期折算或直接取消);设定“回购条款”:公司有权以授予价回购未行权权益。合规解除程序:若需解除,确保实体合法(如严重违纪)并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解除前评估股权激励影响,避免高额赔偿。

总结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股票增值权的处理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填补损失”原则:

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执行,但违法解除可能被认定无效;协议无约定:劳动者可主张赔偿股价差额或继续行权;上市公司:需兼顾证券监管规则,保障劳动者财产权益。

建议:劳动者被违法辞退后,立即保全股权激励协议及股价证据;用人单位应完善协议条款,避免“一刀切”剥夺权益。争议复杂时,可申请对股票价值进行司法评估。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股票增值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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