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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5-10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002.2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本案所涉事项形成于2024年11月22日前,若相关当事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主张权利,将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京74民初2095号],通知书显示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赵某宏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赵某宏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原告对已买入的公司股票进行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原告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益损失等赔偿款共计17,002.21万元。

三、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前述案件尚未开庭,相关事实与法律认定均待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2、公司将依法依规参与诉讼程序,积极稳妥应对相关事宜,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10证券简称:东方园林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园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虚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予以更正。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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