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发布《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显示,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国晟科技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园林业务以前年度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未在获知预计总成本变更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时,及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调整相关收入、成本确认,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23年子公司将8750万元对外借款视为工程预付款,未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履行对外借款审议及披露程序。

三是新增光伏业务板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光伏电站EPC业务全周期管理、供应商资质管理、存货出入库管理、资金支付、对外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执行存在缺陷。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国晟科技曾经在2023年,2024年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全福、张永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4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合同资产减值确认不足:公司使用竣工项目决算审计的平均审减率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未能真实反映客户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近三年减值确认不准确。成本支出列报不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时未审慎判断支出实质,存在通过第三方虚构订单、多计成本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导致2022年成本、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某子公司未及时入账实缴资本,导致少记实收资本。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吴君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吴君于2023年11月2日被留置,公司迟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公司此前名称为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4日,乾景园林发布公告称,2023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正式更名为“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民可密切关注信息披露违规的后

重点提示,买入时间是否符合,影响股票的索赔资格。最终能否索赔以法院判决为准。


国晟科技财报信披不准,或引发受损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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