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发布《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该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明确了问责范围、机构职责、问责方式与程序等核心内容。

  覆盖多类违规情形 明确问责对象与范围

办法指出,问责对象为对问责事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问责范围涵盖多种证券违法违规情形,包括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如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日常监管措施(如监管关注函、监管函);以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内部问责的情形。

  设立问责委员会 七人团队负责组织实施

为保障问责工作落地,公司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作为内部问责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问责、讨论核定问责事项并作出决定。问责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分别为总经理、法务部负责人,其他四名委员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公司任何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或董事会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线索。

  多样化问责方式 结合行政与经济手段

办法明确,问责可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扣发奖金或降薪、留用察看、调离岗位、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具体处理决定由问责委员会在上述范围内根据违规情节作出。

此外,办法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的情形,如情节轻微且无不良后果、主动承认错误并纠正、因不可抗力导致等;同时明确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未及时补救导致影响扩大、干扰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等。

  规范问责程序 明确调查与审议时限

问责程序方面,公司及相关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后,问责委员会应及时启动内部问责。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须由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其他人员则由总经理提出。问责请求经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牵头、内部审计部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确需延长可报主任同意),并向问责委员会报告结果。

问责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后,需在15日内召开会议审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处理决定。被问责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核,问责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办法同时明确回避制度,问责委员会委员或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该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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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制定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 明确问责范围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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