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7日,据检察日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SZ.300411)与某投资公司、自然人张设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迎来终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准许原告撤诉并撤销原生效判决中要求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困扰企业多年的信用危机与经营困局,终于迎来破局曙光。
2014年,金盾股份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凭借国内基建行业东风迅速成长为行业龙头。然而,时任董事长周建灿的激进扩张打破了这份平静——为拓宽商业版图,他持续通过民间借贷、担保等方式举债,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走向绝境。2018年1月30日,周建灿坠楼身亡,留下近百亿债务”炸弹”,其中与金盾股份直接相关的债务约29亿元。
这些债务的”雷区”,在于周建灿以金盾股份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后经司法鉴定,相关担保文件上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伪造。但债务危机爆发后,债权人仍将金盾股份推上被告席——其中,投资公司与张设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最为关键:2018年1月,周建灿与金盾压力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2亿元,逾期未还1.78亿余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周建灿与周甲向张设借款7269万元,最终欠付本息。
两案中,周建灿均以金盾股份名义签订担保合同。2018年2月,投资公司与张设相继起诉,要求金盾股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场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此演变为上市公司的”生死劫”。
201。
这一判决如同”致命一击”。金盾股份原董事、董秘管美丽回忆:”两起案子加起来要赔1.4亿,当时公司市值跌到30多亿,信用彻底崩塌。中标订单纷纷反悔,融资渠道全部关闭,连正常招投标都做不了。如果认了这笔赔偿,公司只能破产。”
对这两份判决的参考倾向,这对企业公平性造成严重冲击。”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经深入调查,揪出原审判决三大法律适用错误:
其一,责任认定错位:公司无过错,何谈赔偿?涉案担保合同加盖的公章系伪造,金盾股份在印章管理上并无过失;出借人明知周建灿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审查担保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案涉资金未流入公司账户,与公司经营无关。原审判决让无过错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其二,”越权代表”认定失当:周建灿无代表资格,何来越权?周建灿案发时已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代表公司实施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即便其曾担任董事长,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也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本案担保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原审将”越权代表”规则扩大适用于股东,缺乏法律依据。
其三,代理行为无效:无授权、非表见,何谈效力?周建灿的行为既非职务代理(无公司授权),也未形成表见代理(出借人非善意且未审查授权)。原审以”越权代表”判定公司担责,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2025年,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再审。最终,浙江高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撤销原生效判决中”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这场持续八年的”马拉松”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最高检的抗诉不仅救了金盾股份,更统一了非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的法律适用规则。”管美丽感慨,”信用修复后,公司经营逐步回到正轨,今年一季度营收虽同比下滑19.6%,但净利润增长21.5%,经营现金流更是暴涨122.6%。”
财报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金盾股份总资产14.34亿元,归母净资产9.63亿元,主营业务(风机研发、生产、销售)保持稳定,市场竞争力持续回升。
这起案件的改判,意义远超个案本身。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指出:”本案中,我们坚持三个善于,既查清萝卜章的事实真相,又精准把握公司法修订核心要义,最终通过抗诉纠正法律适用错误。这不仅维护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更以法治力量稳定了市场预期。”
从濒临破产到重获生机,金盾股份的”重生”故事,正是司法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注脚。正如管美丽所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企业遇到不公时,有法律撑腰、有检察监督兜底,我们才能更有底气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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