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要点与争议解决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纠纷的产生难以避免,当面临诉讼或仲裁时,法定代表人在其中的角色和权限备受关注。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人物,其行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
在公司诉讼或仲裁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意思表示的核心主体,其代表权的行使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实务中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人章冲突、身份竞合等问题引发争议。本文结合2024年《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判例,系统梳理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或仲裁的权限边界及实务应对策略。
一、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权基础
根据《公司法》第10、11条及《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登记的负责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1. 在诉讼或仲裁中,法定代表人享有以下核心权限:
(1)程序启动权:以公司名义起诉、应诉或申请仲裁;
(2)文件签署权:签署起诉状、答辩状、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
(3)庭审参与权:代表公司出庭陈述意见、举证质证;
2.实务要点: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来自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公司额外授权;公司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如大额诉讼需股东会批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与程序衔接的实务争议
1.变更未登记时的代表权认定
若股东会已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完成工商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与新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同时主张代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条:“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可准许新任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但需提交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2.“人章争夺”情形
当法定代表人与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时,可能引发代表权冲突:
(1)公章效力
加盖公章的文件一般视为公司意思表示,但若法定代表人主张公章系盗用或越权使用,需举证证明(如:报警记录、内部管理制度)。
(2)优先认定规则
原则上以法定代表人意思为准,但公章持有人能证明其行为符合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授权的除外。
三、特殊情形下的代表权冲突与解决
1.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
当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如索要经济赔偿金、工资等),因其身份与公司利益冲突,法院需另行指定诉讼代表人,即通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产生新的诉讼代表人,若无法协调则由法院指定无利害关系股东或监事参与诉讼。
案例启示:鲨鱼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起诉公司追讨工资,法院指定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应诉,避免“自我代理”悖论。
2.公司被吊销或清算阶段的代表权
(1)吊销未注销
原法定代表人仍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需以清算组名义进行。
(2)清算组成立后
清算组负责人取代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
四、仲裁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1.仲裁条款签署的权限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对公司有效,即使未经内部决议,除非相对方明知越权。
2.法定代表人变更与程序衔接
仲裁过程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任法定代表人需及时向仲裁机构提交变更证明,否则原代表人行为仍有效。
五、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1.完善内部治理
章程中避免直接记载法定代表人姓名,改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便于变更时无需修改章程;建立公章分权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审批流程,防范“人章分离”风险。
2.争议应对策略
人章冲突时,及时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授权,并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决议文件。
身份竞合时,申请法院指定独立诉讼代表人,或推动公司变更登记以解决程序障碍。
3.证据固定与程序合规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保留股东会决议、新旧代表人交接记录;涉及重大诉讼时,通过董事会决议明确授权范围,避免越权风险。
结语
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仲裁代表权既有法定强制性,又受公司内部治理制约。法定代表人在一般情况下有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但在实务操作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意处理特殊情况,并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应充分认识到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或仲裁中的重要角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