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实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会导致诸多严重后果:
首先,对商业活动中的公平诚信理念产生不良影响。公平诚信理念是商业活动中基本的价值准则,是立法的伦理道德基础。在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公平诚信理念体现在第三条,即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三公”原则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既对自身信誉造成损害,同时也不利于所在行业和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理念。
其次,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落实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和证券发行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有赖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我国证券法第78条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同时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活动尤其是证券市场交易中,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严重,市场上的投资者越难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发行人应当合法披露信息,尽量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而发行人实施违法信息披露行为会使得信息披露制度运行不畅,对投资者的信任度以及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造成不良影响。
再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乘伪行诈,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但如此非法利益的得来是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虚假信息一经披露之后,从物理层面上讲,虚假披露行为本身即已完成,但虚假披露行为在被纠正前,对证券市场信息公平秩序的侵害结果持续性地存在,且自始至终没有减弱。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为人对不良经营业绩的掩饰度更高,市场信息公平秩序的受损更严重。[1]而在证券市场潜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上市公司所在行业以及整个证券市场来说犹如暗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每每爆出,整个证券市场都将承受巨额损失。从股价来看,信息披露违法事件公布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往往出现大幅度波动,并在较短时间内跌至历史低点。这会影响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整体股价甚至事发当天大盘的走势,导致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在短时间内迅速蒸发。如果说物质上的损失是有限或可计算的,那么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对投资者的信心以及证券市场公平性的打击更是不可估量的。依靠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浑水摸鱼,会使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投资者因此被误导并遭受损失,进而失去对市场规则的信任。
最后,不利于我国构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目前,在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布局上,我国正着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枢纽,应具有良好的市场环境。但诸如违法信息披露在内的经济违法犯罪现象的存在会对市场环境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一国金融市场带来极大风险,难以吸引国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