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征集中

——[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含当日)买入,并于2018年7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最新消息]——

2023年3月3日,

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披露:

本次新增90起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金额包括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约420.83万元

及诉讼费用;个别案件请求判令时任董监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0起案件中27起案件一审已判决,被告均为工大高新,原告起诉总金额约为129.45万元,一审判决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总金额约为93.12万元。一起案件一审判决工大高新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公司收到判决后不服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大高新(60070件中部分尚未开庭审理,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此前哈尔滨中院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意见进行充分的辩论。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核算

2022年9月,工大发布《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22年11月发布公司正式重整申请债权申报的材料,目前相关重整资料已经邮寄到工大高新公司,工大高新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等哈尔滨中院裁定通过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的方案。

现我所正在征集索赔投资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法院一审判决,于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含当日)买入,并于2018年7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诉讼挽回损失。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资者最终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

——[索赔依据]——

证券简称:退市工新,证券代码:600701;退市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简称:工新3,证券代码:)及15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债务未清偿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等事项,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工大高新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分投资者以工大高新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后续进展。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务所网站“索赔名单”)。


工大高新(600701/400100)股民索赔案法院一审判决赔偿股民损失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