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火热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其中虚拟数字人无疑是最出圈的。虚拟数字人是通过计算机图形学技术、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深度学习、语音合成等技术手段创造的数字化形象。这些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虚拟数字人的商业化进程,目前虚拟数字人的发展最快的领域是直播领域和虚拟偶像。

有报道称2021年国外短视频平台“油管”上打赏收入最高的9个账号都是虚拟网络主播,而这9个虚拟网络主播均来自日本,每个虚拟主播收到的打赏都超过了70万美元。

如今这股东风似乎已经吹到国内,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聚焦到这个领域。近期笔者也收到了一些关于准备进入该领域淘金者的咨询,本文笔者仅通过办案实务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如何与技术人员确定合作模式

虚拟数字人的直播涉及到很多的技术问题,虚拟人直播有智能驱动和真人驱动之分。不论是哪种模式,里面涉及到的技术要求都是很高的。有朋友咨询为了保持项目的稳定性需不需要给予技术人员一定比例的股份。笔者认为聘用模式、合作模式各有优劣。如果是该类人才对项目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说稀缺性,可以考虑合作模式,给予虚拟股也好、直播利润分成也好、实股也好,进行深度绑定;如果被取代的代价不是很大,可以考虑聘用模式,该类模式便于管理,相对成本也较小。不管是哪种模式的合作,公司应与技术人员约定好相关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约定等。

二、如何与“中之人”确定合作模式

“中之人”的概念发源于日本,是指真人驱动式虚拟主播的角色运营者,其通过动作捕捉技术实现真人的虚拟化。智能驱动式的虚拟人因为技术、资金以及制作周期的限制,往往不能适应快节奏的直播行业现状。据笔者了解,目前而言,主流的虚拟主播模式还是真人驱动模式,此种模式中的虚拟主播幕后的“中之人”的作用毋庸置疑很重要,“中之人”的综合素质可以说会直接影响直播的效果。

目前来看,大多平台跟“中之人”的合作模式还是公司和员工的模式,此种模式“中之人”一旦离职,可能将导致其对应的虚拟形象无法继续上线即“毕业”。实务中平台一般跟真人主播签订经纪合同,以保证直播的稳定性,相信随着行业的发展,平台跟“中之人”合作会更加多元化。

另外跟技术人员一样,平台需要跟“中之人”约定好对应虚拟主播的著作权,以及可能涉及的“中之人”肖像权的许可,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就会比较麻烦。

        三、注意防范虚拟主播的运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鉴于虚拟人是真人的虚拟分身,不可避免会具备自然人的某些人格属性,诸如肖像、荣誉、隐私等。《民法典》第1018他人肖像权。虚拟数字人以数据的形态存在,《数据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虚拟数字人在制作、运营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很多数据的获取,如何合法、正当的获取数据将是一个重点。

四、最后

虚拟数字人的直播正值红利期,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行业将会迎来更加重大变革。风险的防范和合规的建设是公司发展的保障,也是行业健康成长的基础。每一个入场的淘金者都应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合规的建设才能行稳致远。

元宇宙与法团队介绍

近千个以太的某代投诈骗案;某ICO私募纠纷案;某虚拟货币借贷纠纷案;某矿场投资合伙纠纷案;某加密矿机出海合同纠纷案;某IMO区域代理合同纠纷案;某OTC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等一批币圈、矿圈大案要案;并办理了一批涉外贸、涉虚拟货币交易账户被冻结案;并为大量的从事区块链、元宇宙、数字经济和web3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交易、数字化转型和业务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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