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国等11名责任人员)〔2021〕2号显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因收购的深圳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宁波东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二、索赔条件
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002164),并在2018年7月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登记索赔。具体索赔条件视案件进程,可能有所调整。
三、索赔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公证件);
2. 该股票的交易记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 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