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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24年10月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自己的存款进行各式各样的投资理财活动,委托理财便是其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但众所周知,理财虽然能够带来经济收益,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甚至有可能血本无归。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案件……
王某是某理财机构的理财经理,为了提高业务量,便主动找到自己多年的好友曹某进行理财投资。王某向曹某声称,自己负责的一款理财产品收益丰厚且非常安全,是投资的不二选择。后曹某决定购买该理财产品并签订了《代持协议书》,随后又将30万元汇入了王某的账户。转眼到了2023年8月,推出该理财产品的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即将停业倒闭,曹某的投资款自然也就无法回收。曹某认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才“上当受骗”,遂要求王某返还自己的投资款,并在遭到对方拒绝后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很快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原告曹某声称,自己对金融理财知识了解甚少何虚假陈述,有双方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明。她认为,是曹某自己为赚取高额收益决定购买该理财产品,且其在购买前已经对产品的模式、风险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并非其所述的“完全是出于对好友的信任而购买”;此外,投资理财活动本身就具有风险,收益和亏损都是正常现象,原告不能认为亏损就是“上当受骗”,转而将其损失归责于理财经理。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因签订《代持协议书》而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或者委托投资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向其汇报事务的处理情况,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的现有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持协议书》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投资理财是具有风险性的经济活动,原告曹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此有充分认识。现造成原告曹某无法收回投资款的直接原因是推出该理财产品的甲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问题导致理财产品无法兑付,与被告的代理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形的情况下,原告不能将投资理财的损失归责于被告。据此,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在利益诱惑面前,一定要擦亮双眼,做好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三思而后行,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切勿贪图眼前收益盲目投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完
供稿:李 磊
原标题:《【西固法院案例】委托理财亏损,可以要求理财经理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