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6 日,*ST 东园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ST 东园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 ” 北京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张浩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60 号)。
警示函内容如下: *ST 东园及张浩楠、贾莹、李在渊、刘晓峰:
经查, *ST 东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业绩预告方面。公司 2023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是财务报告方面。2018 年 6 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 PPP 项目。公司对该项目收入调整不及时,导致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张浩楠作为公司董事长、贾莹作为总裁、李在渊作为财务总监、刘晓峰作为时任总裁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 1 号)。
经查明,*ST 东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ST 东园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 PPP 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 年 12 月,*ST 东园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 2232.19 万元,但未在 2019 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 3541.84 万元,直到 2022 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 *ST 东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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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ST 东园成立于 1992 年,*ST 东园成员,位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