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中安,代码:600654)发布公告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索赔案二审做出终审判决,除ST中安向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外,担任ST中安2014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审计机构的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须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分别在25%和15%内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涉案的金额:153,150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对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本次诉讼的情况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10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一)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诉讼事实与理由20135月和20148月,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1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20215月和2022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1、本诉讼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起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2、如本次诉讼公司最终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所有者权益,改善公司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市场信誉,为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如本次诉讼公司未能胜诉,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向投资者赔付款项在《重整计划》中已足额计提偿债资源,目前赔付工作已基本进入收尾阶段。3、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遭遇并购造假,招商证券被上市公司索赔15亿元,名目包括:赔给股民的钱、付给对手的并购款、上交监会的罚款、已付招商证券的财务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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