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蒲晓晖等七十八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各自负担。二审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索赔金额统计:2019年3月,本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14]号)),对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部分投资者因本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6月30日,涉及金额合计10,423.68 万元(编者注:2022年报披露索赔投资者约327人)。预计负债计提: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36,657,664.17元。(此外)《重整计划》显示,暂缓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72,766,622.67 元,主要包括股民诉讼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可能产生的债权。证券代码:300071证券简称:福石控股公告编号:2023-071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3.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26,840.41元。4.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5.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36,657,664.17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6.本次公告涉及的薛岩峰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公司仍有其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一)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年至2022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2021-、2022-141、2022-214)及定期报告。本次判决涉及的薛岩峰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3.诉讼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薛岩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涉及金额约人民币26,840.41元。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终审判决结束。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36,657,664.17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四、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3-070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二审上诉。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一审判决涉及金额约人民币23,814,985.00元;二审上诉涉及金额约人民币5,760,312.62元。4. 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5. 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36,657,664.17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6. 本次公告涉及的78位投资者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公司仍有其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及二审上诉状,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一)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一审判决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年至2022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2021-113、2021-、2022-141、2022-214)及定期报告。本次判决涉及的七十八名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3.诉讼情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蒲晓晖等原告在本案中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晓晖等七十八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各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及金额约人民币23,814,985.00元。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判决已生效。(二)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二审上诉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思宇等二十二名投资者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2023年2月8日、2023年5月2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32、2022-234、2023-004、2023-039)。二审上诉涉及金额约人民币5,760,312.62元。3.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可能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同类诉讼已判决不涉及清偿、且未涉及上诉的金额约为36,657,664.17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四、备查文件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2. 各上诉人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特此公告。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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