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初中住校生,在结束了紧张的晚自习后,为外出上网,从学生宿舍楼三楼后面阳台翻越栏杆,不慎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

幸运的是,同宿舍的学生及时发现并迅速向宿管员求救。宿管员接到消息后,心急如焚,第一时间拨长,让他们能够尽快赶到医院。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学生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受伤情况却十分严重。他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颅骨骨折,脑损伤还导致他出现了精神障碍,构成了九级伤残。

后来,家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5万多元。家长认为,学校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明确告知了学生翻墙外出等行为的危险性和违反校纪校规的后果。同时,学校也建立了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安排了宿管员进行巡查,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这起事件中,是学生自己违反校纪校规,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冒险翻越三楼安全护栏,才造成了自身的严重损害。因此,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面对学生的损害后果及其家庭的境遇时,我们固然应该给予同情和关怀,但更需要理性地分析损害事件的发生及其因果关系。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有着明确的职责边界。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培养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主要承担着教育教学和一定的管理职责,但这种职责并不是无限的。倘若过于苛刻地强求教育机构履行超出常规的职责与义务,不仅会给学校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学校对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管理与维护。

妥善解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需清晰界定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有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特别需向监护人阐明,将学生送至学校并不等同于监护责任转移至学校,学校也无需对学生校园内发生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界定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已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作出广泛且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需对其所规定标准进行比较与判断,以此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对于相关法律未作出详细规定的情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量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所应具备的必要注意义务。

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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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翻墙上网摔伤后向学校索赔,如何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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