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创设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相比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能够一揽子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新《证券法》实施至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有两例——康美药业案和泽达易盛案。

一、法律法规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有助于最大程度地扩大投资者保护范围。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有两家,分别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投服中心发布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投服中心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为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且经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投服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预研,并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投服中心结合重大案件评估会意见决定是否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践案例

新《证券法》实施至今,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践有两例。首单是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判决结案,5万多受损投资者获赔金额超过24亿元。泽达易盛案是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和解结案,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的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元全额赔偿。

(一)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

1、违法事实

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所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警告、市场禁入。

2、特别代表人诉讼情况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2021年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2021年7月27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

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泽达易盛证券集体诉讼案

1、违法事实

泽达易盛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泽达易盛在润、虚增在建工程、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证监会对泽达易盛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40,500.22万元的20%,即81,000,44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罚款、警告等。泽达易盛已于7月7日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暨摘牌。

2、特别代表人诉讼情况

2023年7月21日,中小投服中心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参与调节的投资者获2.8亿元全额赔偿。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比例高达99.6%(部分投资者声明退出),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

特别代表人诉讼涉及投资者范围较广,一旦开启,对企业的冲击力非常大。康美药业案最终导致康美药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泽达易盛案由于赔付金额不高,涉案主体偿付能力基本能够覆盖全部投资者损失,因此目前公司还在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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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介绍及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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