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程晓鸣
2023年7月19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如在法定时限内接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将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参加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标志着继康美药业案件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再度出手,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未来该起案件一旦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将会对保护泽达易盛案件受害的中小投资者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一、泽达易盛案件背景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9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投资者认为,被告泽达易盛应对因欺诈发行等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十被告分别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及证券发行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二、中国特色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立法背景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做出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上的突破:“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该条第三款对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具有的里程碑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此后,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至此,中国特色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四梁八柱已经确立,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中国特色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值得关注的特点
1、“默示加入制”区别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制”
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度安排可以看出,我国没有简单照搬有些国家“集团诉讼”的模式。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模式,代表性广泛,省略了投资者主动登记的环节,程序便捷,也体现了对重大、影响恶劣案件的兜底保护。
2、投资者保护机构享有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专属权利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中国现行制度下,只有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专属权利。
《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如何协调确定投保机构做出了规定:“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3、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针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
根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选择案件除了“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标准外,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也是考量因素。可见,现阶段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主要目的是针对重大典型、有影响力案件,同时进行诉讼试点、积累经验。
从中国证监会对泽达易盛及其相关人员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泽达易盛及相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定期报告中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均属于重大证券违法行为。而且,泽达易盛属于在注册制改革以后登陆科创板的企业,其欺诈发行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可见,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该案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完全有必要的。
4、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为便利、低成本的渠道
首先,因为规定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免去了投资者明示加入、进行繁琐的权利登记的环节,极其便利。而且,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的做法,也减轻了投资者维权的工作。
其次,因为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使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还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此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5、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专属管辖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次泽达易盛证券纠纷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已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因此,即使未来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将继续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