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解析】
本题考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及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分“三步走”:推选;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代表人。据此,C 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诉讼代表人一经法院指定即为合法的代表人,不论丙、丁等人是否认可都无法改变这一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D 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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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推举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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