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证监会发布
特别代表人诉讼
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5月15日,“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证监会发布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泽达易盛欺诈发行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评为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再次带入大众视野。
01
制度概览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种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它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委托下,代表众多投资者参与诉讼,以解决证券纠纷。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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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该通知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遵循的原则、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等,并规定了中国结算在确认权利人方面的作用,以及证监会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工作的监督职责。
02
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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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依据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提起,而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
受理条件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需要10名以上原告和初步证据,特别代表人诉讼则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参加诉讼。
参与诉讼方式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采取“明示加入”原则,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即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否则自动成为原告。
代表人产生方式不同
普通代表人由投资者推选或法院指定,特别代表人只能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管辖法院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效果不同
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一次性覆盖所有适格投资者,相较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可能涉及更大规模的原告和更高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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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结语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进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通过这种制度,可以集中处理大规模的证券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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