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3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依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认股协议书》及《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增发计划》,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公司有权以成本价格回购员工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股票禁售期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对发起人、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禁售期届满后员工有权交易股票与员工作为期权激励对象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违约责任并不冲突。

由于员工基于期权获得的股份已全部卖出,公司可以主张员工赔偿相应损失,应按卖出股票时的实际收入来计算赔偿金额。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与孔某之间的《深圳市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股协议书》及《深圳市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增发计划》,孔某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否则检测公司有权以孔某取得股份的成本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孔某在任职期间向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张某支付“启动金”12万元,“注资款”75万元(该金额与张某登记出资额相同),且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检测公司部分一致,孔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孔某辩称上述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亦与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

孔某辩称检测公司持有的股票已经解禁可自由交易,本院认为,股票禁售期是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对发起人、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禁售期届满后孔某有权交易股票与孔某作为期权激励对象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导致违约责任并不冲突。孔某辩称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孔某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4年,检测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由于孔某基于期权获得的股份已全部卖出,检测公司可以主张孔某赔偿相应损失。因孔某已卖出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应将按卖出股票时的实际收入赔偿给检测公司。由于检测公司持有的股票中包含原始出资股及激励股,且交易时无法区分股票性质,本院按照激励股所占全部股票的份额计算相关损失,即120000股÷095股=88.2%。111日收入金额27381.62元按88.2%计算为激励股相应收益,即27381.62元×88.2%=24150.59元。截止至111日,孔某尚持有095股;根据孔某提交的交易记录,2011419日转增前,孔某没有交易,即孔某据此获得转增67547股,共持有202642股;112日至2013426日转增前,孔某合计卖出54942股,股票的差额数量(202642股-54942=147700股)与2013426日孔某获得转增股份112200股不符,本院已多次责令孔某提交全部交易记录,孔某不提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112日至2013425日,收入金额1193480.18元按88.2%计算为激励股相应收益,即1193480.18元×88.2%=1052649.52元;股票差额147700股-112200股=35500股按照该期间最后交易日2013425日收盘价每股24.70元计算相关损失,酌定损失为770288元。2013426日之后成交金额3195795.18元按88.2%计算为激励股相应价值,即2818691.35元。上述激励股相应收益合计24150.59元+1052649.52元+770288元+2818691.35元=4665779.46元,孔某应当赔偿给检测公司。


股票禁售期满后员工卖出全部股票,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该如何赔偿?丨股权激励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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