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聚力文化(002247)发布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浙江省高院对冯某某诉公司及余海峰等5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杭州中院此前的一审判决,聚力文化应向冯某某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约12.82万元;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聚力文化股票,并在2019年4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具有向公司索赔的权利。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18)报名参与。该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4年8月2日,适格者应尽快索赔。


聚力文化索赔案投资者二审胜诉 律师提醒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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