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已于近日作出五洋债案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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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起案件的宣判“拿下”了中国证券史上多个“首例”:它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而一审判决结果也让它可能成为首个判定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因此,在业内人士来看,该案的宣判所带来的冲击力不可小觑。

临的证券投资者赔偿责任却不无争议。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描述除外责任时,规定“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在“15五洋债”一案,众多投资者起诉债券发行人及债券发行服务机构,其中包括为债券发息披露、持有人权利保护、其他重大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包括未决诉讼、重大债权债务、受限资产等,结论意见为发行人具备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债券不存在法律障碍,申请发行的材料真实、完备、合规。

该法院

但是,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责任认定上略显简略。

议。

(一)扩大委托人的范围

权在保险公司。鉴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守性及程序的繁琐性,本路径是难度最大的。

(二)认定证券投资者为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

有些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赔付对象包括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但没有界定其范围。这个概念在我国很多法律中都有,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其予以明确定义。将证券投资者认定为委托人的利害关系人也是一种合同解释行为,根据保险合同解释的合理期待原则,当保险合同有疑义时,应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

我国保险法没有将合理期待原则规定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之一,如果适用该原则有困难,可以退而求其次,适用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毕竟,从广义上讲,概念的外延不明确,就存在无数合理的解释,符合该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形。

考察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5〕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3号)第二十四条也做了上述同样的规定。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显然是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列为其利害关系人,虽然是针对遗嘱的订立行为而言,但其背后的逻辑是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债权人对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言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某一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或者获遗嘱的财产越多,其债权人获得的保障越大,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获遗嘱的财产越少。

在债券投资领域,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是发行人的债权人,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收回债券本息。因此,债券投资者和发行人存在的关系和债权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致的,可以类推适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债券投资者是债券发行人的利害关系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多处提到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比如第八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要不就是和特定主体存在利益上的关联,要不就是对特定标的享有权利。通过整体解释,可以确定《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债券投资者和发行人也是一种利益关系,对发行人享有完整的民事诉权,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也可以类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债券投资者是发行人的利害关系人。

” ,负有社会责任,应当对证券投资者负责,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这一点在我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则或者指引中均有明确要求。

五、现行

范围和责任对象,不能只限于委托人。

六、结语

在保险理赔上是不应该存在什么障碍的。

引用:

判决书》,对该判决书与本文论证无关的内容,笔者予以忽略,但不影响本文相关结论的成立。

(3)合理期待原则是和不利解释原则不同,前者适用于保险合同的相关概念外延不明确时,后者适用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两种以上

保险


证券投资者赔偿责任在律师执业责任险中的理赔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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