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
的融钰集团股票投资者索赔案,该案已被长春中院选为示范案例。
之前因“假央企”事件被处罚
回溯前情,2018年7月12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格供应商”。
根据披露的“央民合作”合作对方中核国财的股权关系,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发现,中核国财及其股东存在循环持股的情况,且与国资企业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国资中核集团不存在关系。在多方走访求证后,e公司发布了《时隔四个月,“假央企”疑似再度现身!这次盯上了融钰集团,监管层已介入》的报道,公开质疑了此次合作的真实性。
2018年7月23日,深交所结合e公司报道再次向融钰集团发布关注函,并要求独立董事作出相关回应。在e公司记者的连续追踪及深交所的多封关注函追问下,融钰集团涉及百亿元合作方案的战略合作伙伴方“中核国财,及其背后的股权关系终于浮出水面,中核国财“假央企”的身份被证实。
2018年8月5日晚间,融钰集团公告,经多方核实其身份非为国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与中核国财相关负责人确认的信息不一致,其违反了商业合作之诚信原则。公司决定终止与中核国财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2018年8月10日晚间,融钰集团宣布,因公司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29日,融钰集团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监管局认为,《战略合作协议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监管机构责令融钰集团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诉讼仍在时效期
投资者陆续向法院提交索赔资料。
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首次承认合作单位中核国财与央企中核集团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这是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对外揭露。
合作事件提出了质疑和报道,而融钰集团公司还在该日发布了《相关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融钰集团认为7月18日为本案的揭露日。
日公告中并未承认合作单位是假央企,反而作出了澄清,7月18日不能算是揭露。
据悉,法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争辩观点,暂未明确表示支持哪一方观点。
“除了揭露日之争外,融钰集团还提出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12月29日公告收到《处罚决定书》,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21年12月28日。目前,索赔诉讼时效尚未到期,未参加的股票投资者仍可加入。
有望获赔的融钰集团股票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买入融钰集团股票(002622),并且在2018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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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投资者索赔示范案例首次进入庭审程序金融界2020-09-01 13:23金融界2020-09-01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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