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恺英网络(002517)股民股票索赔法律攻略
恺英网络(002517)
2018年业绩下降九成之后,公司2019年直接陷入巨亏,主要原因是斥资28.71亿元收购的两家公司,业务无法持续或业绩下滑,计提商誉减值21亿元。
早期草莽模式不可持续,公司缺乏爆款产品,病急乱投医向韩国娱美德公司购买传奇IP,中间几经纠缠,最终交恶,赔了4.8亿元后,又被该公司索赔超过80亿元。
一年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悦、董事长金峰、总经理陈永聪等7名现任及前任董监高均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多项指控。
游戏行业曾经的快船之一恺英网络,目前处于无人掌舵的窘境。
一、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恺英网络(002517)股民在2019年10月9日。请参与集体索赔的股民准备好以下材料:
A历史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打印区间要求:对账起止日期从您股票账户开户之日到现在为止。具体为:
1、尽可能选择单只股票交易记录,如果实在做不到,则选择全部股票的。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在每页盖章(不要挡到数据);
3、内容必须写明对账起止时间、姓名、账号,以及每笔交易的成交时间、股数、价格、金额、交易后持股余量;
4、如有两个账户转入转出该股票的情况,两个账户的交易记录都要提供;
5、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开打印;
6、用标准A4纸单面打印。
B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该份材料是为了证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上的账号与身份证号码之间的关联还有证明开户日期,比较常见的形式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具体要求:
1、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内容必须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账号、开户日期(与交易记录或对账单中的至少一个账号一致)
二、索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三、索赔事实依据
恺英网络成立于2008年,2015年12月在A股上市。旗下有盛和游戏、浙江九翎等,纵向业务领域包含电竞、动画、漫画、影视剧等泛娱乐内容。其广为人知的莫不过“我系渣渣辉,系兄弟就来砍我”——《蓝月传奇》。
2019年3月30日,恺英网络公告,其于2019年3月28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55号),
2019年4月1日下午,恺英网络公关负责人告诉《中国企业家》,王悦失联事件目前依旧没有进展,尚未了解到失联的具体原因,“如果有新消息将会在官网发布公告”。
2019年4月2日,恺英网络再次公告,其于3月28日收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55号),就董监高频繁更换、公司实控是否发生变化进行询问。其中恺英网络再次表示无法联系到实控人王悦。
2019年4月8日,恺英网络公告,披露王悦拥有的公司股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01%,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4.04%。
同日,恺英网络发布《关于特定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披露公司收到特定股东冯显超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上海圣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函告,由于圣杯投资质押于海通证券的公司股份涉及违约,海通证券拟按业务协议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部分质押股份进行违约处置,其所持公司股票存在被动减持风险。
冯显超及圣杯投资表示因“自身业务/资金需要”,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一百八十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3,050,352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不仅如此,失联的王悦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质押于海通证券的公司股份涉及违约,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同样存在发生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同日还有一份公告为恺英网络对4月1日收到的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04号)的回复。
深交所要求恺英网络说明公司实控人王悦失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再次询问实控权变更事项,公司表示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况、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况。
2019年4月11日,恺英网络公告,王悦所持公司股份存在新增冻结的情况,截至当日,王悦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75%,累计被轮候冻结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01%。
2019年4月23日,恺英网络收到副总经理冯显超家属的通知,冯显超因涉嫌个人经济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冯显超被质押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约12.10%;累计被冻结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约6.55%,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约54.13%。
2019年4月24日,恺英网络再次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90号),对王悦、冯显超事项进行询问外,再次确定是否存在实控人变更风险。5月7日公司表示“目前尚无法确认公司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变更或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2019年5月7日,另一公告显示,王悦家属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王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0日,恺英网络公告,披露公司高管第三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永聪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2019年5月29日,恺英网络公告,其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沪公(经)扣字〔2019〕100320号】、【沪公(经)扣字〔2019〕100321号】)。《扣押决定书》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侦查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发现公司持有的部分财物和文件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因此决定扣押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财务凭证、一台办公电脑及部分内部控制文件。
2019年6月5日,监事林彬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值得注意的是,截至当时林彬持有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48%份额,上海骐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票114,085,22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30%。林彬辞职后不久,6月13日公告显示公司实控人王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捕。
2019年6月19日,恺英网络公告,其收到林彬家属通知,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林彬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陈永聪家属以《通知函》告知,陈永聪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捕。
数据显示,截至6月1日,实控人王悦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4%,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王悦一致行动人骐飞投资累计被冻结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0%,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王悦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25%,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16.21%。王悦一致行动人骐飞投资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26.30%。
截至9月7日,副总经理冯显超所持公司股票累计被冻结260,471,8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0%,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累计被轮候冻结965,282,23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4.84%,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70.59%。
2019年10月8日,恺英网络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字2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