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控股(600167)及4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立案。2026年10月16日,公司及联美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和泰装修有限公司、沈阳茵芙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美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上述文书,编号为证监立案字0022026012号至0022026016号,五份文书同日送达。

五份立案告知书同日送达,指向股东间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立案的关注核心在股东层面,而非单一主体的披露瑕疵。五份《立案告知书》编号连续,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立案决定。公告同时披露,经上述股东自查,本次调查涉及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事项,即股东层面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安排。

公司在公告中表示,目前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正常,本次立案对生产经营无影响。截至本文发布之日,中国证监会尚未就本次立案事项作出最终调查结论,相关违规定性以监管机构正式生效文书为准。

联美控股索赔条件:以2026年10月16日收盘持股为参考节点

就联美控股索赔条件而言,站内案件页给出的参考区间为:揭露日前一日为2026年10月16日2026年10月16日收盘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可主张索赔(实施日以法院认定为准)。能否索赔、是否符合适格标准,需结合买入卖出时间与持股数量综合判断。

202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5亿元、同比下降8.59%,归母净利润3.34亿元、同比下降36.40%,资产负债率20.58%。经营面的变化与本次立案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仅作公司现状背景呈现。

诉讼时效截止2029年10月16日,管辖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美控股索赔时效方面,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9年10月16日,自揭露日起算三年,逾期将丧失胜诉权,投资者需留意索赔截止节点。联美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述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关键节点,均为作者基于公开信息作出的专业主张,是否成立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常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确定费用承担与收取方式,投资者在主张前应先行确认条款;至于联美控股索赔成功案例与赔偿款水平,个案认定差异较大,同类案件已有投资者获判赔的先例,但不等于本案必然获赔,最终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核定。诉讼费、收费方式等成本项同样以实际约定与法院处理为准。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联美控股索赔条件有哪些?答:以2026年10月16日收盘持股为参考节点,实施日待明确,是否符合需结合买入卖出时间与持股数量判断,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联美控股索赔时效一般多久?答:本案诉讼时效截止2029年10月16日,自揭露日起算三年,逾期主张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问:联美控股立案调查后,索赔案件处理到哪一步?答:目前处于材料准备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后续节点以法院通知为准,投资者可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案件要素一览

证券代码:600167;实施日:待进一步明确,以法院认定为准;揭露日:2026年10月17日(以法院认定为准);诉讼时效截止日:2029年10月16日;管辖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监管处罚持续披露,投资者可关注权威信披渠道了解近期同类立案进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关注案件后续进展。

1. 本文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诉讼时效、管辖法院等关键节点,均为作者基于公开信息作出的专业主张,是否成立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2. 如本文相关信息与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不符的,以监管机构正式文书及上市公司法定披露信息为准。

3. 本文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的最终结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本文由王智


联美控股(600167)及4名股东因信披违规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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