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前买入的股票,如今该怎么查?当系统更新、股份置换、账户托管变更接连发生,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
近日,《金融时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的一起案例显示,1997年,某研究所在A证券公司购入2万股法人股。2002年,因股份置换,相关股份的确权与转托管由B证券公司受托办理。多年后研究所去A、B两家券商查询,均未查到持仓记录,于是起诉要求赔偿18万元。
这一起近三十年前的证券托管纠纷期间历经系统更新、股份置换、账户托管变更等多项重大调整,案件事实追溯、证据甄别存在较大难度等现实状况,到底该怎么查,怎么判?
陈年股票追踪
时隔多年,2万股股票到底去了哪儿?相关持股和交易记录还能不能查到?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一起证券托管纠纷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北京金融法院介绍,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先后向相关机构核查案涉股票的登记、持仓、结算等原始备案信息。但查了一圈,最终没有查询到案涉2万股股票的相关持股及交易记录。与此同时,研究所方面也反馈,因年代久远、档案更迭,相关原始材料已经找不到了。
线索似乎断了,案件该怎么往下审?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丁宇翔告诉记者,为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消除审理疑点,必须逐项核实核心案情,详细询问上诉人对案涉股票的购买、管理和交接手续。
记者了解到,北京金融法院最终审理查明:该研究所已于2012年委托工作人员赴A证券公司办理涉案证券账户销户手续。销户后,账户内没有任何证券持仓,资金账户余额也已全部清零,研究所对这一情形应当知情。同时,根据2002年案涉股份置换官方公告要求,办理股份置换业务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委托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但该研究所没有留存任何相关手续材料,也无法举证证明其曾在B证券公司办理过案涉股票置换、托管业务。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判定,结合全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A、B两家证券公司对于案涉股票权益灭失存在可归责事由,两家证券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妥善化解该起陈年证券托管争议。
查不到的股票,究竟是谁的责任?
那么,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投资者该如何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记者梳理专家提示发现,第一步其实很关键:先确认股票当年是否已经卖出或销户。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教训。”专家告诉记者,很多“查不到”的案件,根源并不是券商把股票弄丢了,而是持有人自己很多年前已经卖出或销户,只是时间久远忘记了。像上述案件中,研究所2012年办理销户时,账户已经清零,这一事实直接决定了败诉结果。因此,投资者可以先向原开户券商查询历史销户记录,把最基础的事实弄清楚。
除了查记录,证据留存同样重要。专家提醒,投资者开展证券投资、股权托管、股份置换等业务,尤其是处置早年持有的历史股份时,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交易单据、托管协议、风险告知书、委托文件、确权回执等,都是确认股权权属、交易事实的核心依据,也是发生争议后维权的重要基础,缺乏有效证据支撑的诉求,很难得到司法保护。
对证券公司来说,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在开展股权托管、股份置换、历史股权确权等业务时,券商依法负有勤勉审慎的注意义务,应严格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完整留存业务办理资料,规范开展服务,从源头防范和减少纠纷,切实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不过,专家也提醒投资者,证券公司的赔偿责任只在特定情况才成立,需要以证券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前提。投资者不能因为自己未及时办理业务、未妥善留存证据,就把风险直接转嫁给证券公司。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马梅若
编辑:刘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