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宗IPO涉嫌欺诈案、瑞幸咖啡重组到香港停牌制度,看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真正缺口
2026年10月13日上午9时,茶百道(02555.HK)的股价停在4.035港元。不是因为市场没有交易,而是香港证监会按下了暂停键。
当天披露的信息远比一家消费公司的停牌更值得关注。证监会正针对两个涉嫌参与首次公开招股欺诈计划的集团采取行动,涉及茶百道、拨康视云及天聚地合三宗IPO。其中一个以孙然为核心、涉及八家公司的集团,其相关账户被限制处置的资产上限达到43.79亿港元;另一集团涉及约2.85亿港元,两者合计约46.64亿港元。
需要强调的是,限制处置46.64亿港元资产,不等于已经查实46.64亿港元欺诈,也不意味着有关人士的法律责任已经确定。调查仍在进行,最终事实应由监管调查和司法程序确认。
但证监会披露的调查方向非常值得警惕:部分IPO所得款项可能通过上市公司与有关集团之间未披露的安排,被转作所谓金融产品投资,并可能暗中回流至主要IPO承配人或其关联人士。换句话说,如果调查最终证实有关安排存在,市场在IPO阶段看到的“投资需求”,可能并不完全是真实投资者愿意以自己的资金承担风险形成的需求,而可能存在人为制造的成分。
茶百道因此成为一个非常好的观察窗口,它提出的问题已经超出一家公司:当IPO可能存在虚假需求,当上市公司涉嫌违法,当监管决定暂停交易以后,一个成熟资本市场究竟应该怎样处理问题企业?是停牌、调查,最后除牌就算完成了投资者保护,还是应该继续追问谁设计了交易、谁提供了资金、谁从中获利、谁失职、投资者损失如何赔偿,以及一家仍然拥有真实业务的企业能否通过更换管理层和重组治理继续生存?
茶百道
我认为,香港资本市场下一阶段真正需要补上的恰恰是这一块制度拼图:我们已经拥有比较严格的上市、停牌和除牌制度,但还需要建立一套更加完整的“精准追责-资产追偿-投资者赔偿-企业修复-分层退出”机制。
一、茶百道不是一宗普通停牌:真正的问题是IPO需求是否真实
茶百道2024年4月23日在香港上市,发行价17.50港元,全球发售募集资金约25.86亿港元。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其香港公开发售仅获得约0.50倍认购,也没有引入基石投资者;未获认购的公开发售股份随后按规则重新分配至国际发售。到今年10月12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茶百道收报4.035港元,较发行价已经下跌约77%。
这些数字很容易让人把几件事情连在一起:散户不愿意买,没有基石投资者,上市以后又跌了77%,是不是说明当初根本就不应该上市?这个结论并不严谨。
资本市场允许错误定价。公开发售不足额并不意味着IPO违法,没有基石投资者也不意味着发行不合规,上市以后跌77%更不能反过来证明发行价存在欺诈。发行价格过高,首先是投资判断和市场定价问题;人为制造虚假认购需求,则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
茶百道事件真正严重之处,就在于后者。如果证监会最终证明,部分IPO募集资金通过未披露协议离开上市公司,再以某种方式回流至主要承配人或其关联方,那么问题就不再是“17.5港元贵不贵”,而是市场赖以形成价格的需求曲线是否真实。
IPO本质上是一场价格发现。如果一家企业原本无法在某一估值水平获得足够真实需求,却通过资金安排制造出认购需求,那么受到破坏的就不仅是一笔发行,而是资本市场最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
这也是为什么此次调查不能只停留在几个资金账户。监管需要沿着资金链向两端穿透:向前追查最终承配人、实际受益人、认购资金来源以及发行人与承配人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安排;向后追查募集资金上市以后究竟去了哪里,是否按照招股书披露用途使用,谁批准了相关投资和资金安排。
如果存在一条专业化的“IPO托底”链条,那么它涉及的就不会只有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配售机构、经纪行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是否履行了应有职责,也应该进入调查和制度复盘范围。
茶百道并非此次行动涉及的唯一公司。拨康视云此前已经被指令停牌,天聚地合也涉及相关调查。不同企业、不同上市时间,却出现相似的涉嫌制造IPO需求安排,这就使问题具有了制度意义。如果最终证实有关违法安排在IPO阶段已经存在,那么自然会产生另一个问题:为什么直到上市以后相当长时间,问题才被发现?
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说港交所批准上市就应该对企业未来股价负责,更不是说证监会应该保证市场永远没有欺诈。任何资本市场都无法做到这一点。监管机构负责的是市场规则和信息真实性,不是替投资者判断股票值多少钱。
但一旦多宗案件呈现相似模式,就有必要进行监管复盘:保荐人的尽职调查有没有遗漏?国际配售的最终投资者透明度是否足够?认购资金来源有没有必要加强核查?上市以后出现异常资金流出时,有没有更早的预警机制?
过去,IPO监管重点是证明“公司是真的”;下一阶段,还需要更加重视证明“需求也是真的”。
二、谁造假,谁负责:不能把责任人的违法成本转嫁给所有股东
这是整个问题最需要厘清的地方。一家上市公司发生欺诈或者重大违规,至少涉及三个不同主体:上市公司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管理层,以及没有参与经营决策的普通股东。三者存在法律联系,却不能简单等同。
如果违法主要由控股股东或者管理人员实施,监管首先应该追问具体责任人,而不是首先追问这家公司什么时候退市。谁设计了违法安排,谁批准了资金转移,谁获得了利益,谁帮助隐瞒事实,谁本应履行监督职责却严重失职,都应该查清。
对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责任人的股份、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调查尚未结束,能够用于追偿和赔偿的资产已经转移。失职董事和高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严重失信者应被依法限制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涉嫌犯罪的,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问题来自控股股东,还应该研究在严格法律程序下冻结其股份、限制其相关权利、推动董事会乃至控制权重组。
这并不是说上市公司法人永远不承担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以公司名义实施,公司本身参与或者受益,法人当然也应依法负责。但法人责任、个人责任与无过错股东的财产权必须分别判断。否则就会产生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监管悖论:违法收益最终归少数责任人,而罚款、停牌和除牌产生的经济成本却通过上市公司传导给全体股东,形成“收益个人化、处罚社会化”。
假设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原实际控制人违法而被罚款,公司支付罚款以后,减少的是公司现金,本质上也是全体股东共同拥有的资产。如果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早已套现离场,那么就可能出现违法者获得收益、无辜股东替其支付部分成本的结果。
因此,对于恶意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操纵发行或者严重违反受信责任的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监管应该尽可能把责任穿透到具体自然人和实际受益人。罚款只是其中一环,更重要的是违法所得追缴、资产冻结、股份处置、董事资格限制、民事赔偿以及必要情况下的刑事责任。
形成多层制衡。如果一家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失实或者资金异常,董事会有没有提出质疑,审计委员会有没有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是否真正独立,外部审计师是否发现异常,保荐人是否完成合理尽职调查,都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逐一判断。
当然,也不能因为最终发生了欺诈,就倒推所有专业机构一定失职。真正成熟的问责不是“出了事大家一起罚”,而是谁负有什么职责、掌握了什么信息、是否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就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责任。
只有形成这样的完整责任链,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制度才真正有意义。
三、为什么不能简单退市:瑞幸和A股重整提供了另一种答案
茶百道仍然拥有庞大的加盟网络、供应链、品牌、员工和持续经营业务,并且仍然产生收入和利润。市场完全可以质疑它的商业模式,可以认为它上市时估值过高,也可以对加盟商流失、单店增长和未来盈利能力作出悲观判断,但这些属于企业价值判断。
涉嫌IPO欺诈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假如未来调查认定特定股东、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监管还需要回答:违法人员退出以后,这家公司是否仍然符合持续经营条件?董事会能否重组?内部控制能否修复?不当转移的资金能否追回?财务信息能否重新确认?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最符合所有股东利益的方案未必是让公司死亡,而可能是让责任人退出,让企业继续经营。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公司的生命不应该完全依附于某一个股东或者某一届管理层。人可以换,董事会可以重组,控制权可以变化,资本结构可以重建。真正应该珍惜的,是企业仍然存在的经营价值。
,是观察这一问题非常有价值的案例。美国监管机构并没有因为瑞幸拥有大量门店和消费者而放松处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采取执法行动,公司同意支付1.8亿美元解决相关会计欺诈指控;纳斯达克随后终止其上市资格。
但瑞幸退出纳斯达克以后,公司并没有因此被清算,股份也没有凭空消失。其证券随后在美国OTC市场交易,公司继续经营,并经历管理层调整、融资和债务重组。2022年,瑞幸完成相关境外债务重组并结束美国《破产法》第15章程序。与此同时,投资者索赔通过另外的证券诉讼程序处理。
当然,不能把瑞幸后来经营恢复理解成对造假的宽容,也不能说所有原股东最终都得到了充分赔偿。OTC的流动性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也不能与纳斯达克等同。
瑞幸真正值得香港借鉴的是另一层制度逻辑:处罚违法、取消主板资格、处理投资者索赔、重组企业债务和保存企业经营价值,可以是不同的事情,没有必要用“退市”一个动作承担所有功能。
A股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体现了类似思想。以豆神教育为例,企业陷入严重财务困境后,通过司法重整、引入投资人、调整债务和股权结构完成重整。原有股东可能被稀释,债权人也可能承担损失,但制度追求的是一个基本经济目标:当企业持续经营价值高于清算价值时,不应该因为原有资本结构失败,就把仍然具有价值的业务一起消灭。
因此,香港未来处理问题上市公司时,应该增加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可修复性评估。监管不仅要看这家公司过去发生了什么,还要判断它现在是否仍有真实业务和资产、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问题责任人能否清除、董事会能否重建、财务报表能否重述、被侵占资产能否追回,以及是否有新的战略投资者愿意进入。
真正没有业务、没有持续经营能力、已经无法修复的企业,当然应该退出。资本市场没有义务保护壳价值。但仍然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不应仅仅因为原有管理层或者资本结构失败,就失去所有修复机会。
四、从绿科科技看长期停牌:保护为什么可能产生第二次伤害?
今年6月,我曾以绿科科技国际(00195.HK)长期停牌及小股东公开诉求为例,写过《莫让“保护”成“伤害”》。
当时我最关注的问题,是停牌制度本身可能产生的二次伤害。
停牌当然有合理性。当信息严重不对称、财务真实性受到质疑时,继续交易可能让更多投资者受损。但停牌不是没有成本的。对于普通股东而言,股票除了代表企业所有权,还代表一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实现价格发现和资产配置的流动性。停牌数月乃至数年,意味着投资者无法出售、无法止损,也无法重新配置自己的资产。
香港主板长期停牌公司面临18个月补救期限,其政策初衷是防止僵尸公司无限期占用上市资源。但问题在于,被停牌企业的性质完全不同。有的已经没有真实业务,本应退出;有的陷入严重财务困境,却仍有重整价值;有的企业仍然经营,只是历史财务、治理或者特定责任人出现问题。
如果最终全部主要依靠“时间到了就除牌”解决,制度实际上忽略了企业之间最重要的差异。
更准确地说,除牌本身不会让股权在法律意义上立即归零,但会使公开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对一个没有参与任何违法行为的小股东而言,这种损失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监管不能只计算“继续交易可能造成多少风险”,还必须计算“长期禁止交易会给无过错投资者造成多少成本”。这是投资者保护不可忽略的另一面。
这也说明香港目前“正常交易”和“最终除牌”之间,需要更加丰富的缓冲机制。一家公司可能暂时无法满足主板所有要求,却仍拥有大量真实资产和经营业务;另一家公司可能已经更换问题管理层,却需要时间完成财务重述;还有一些企业需要新的战略投资者进入,才能恢复正常经营。这些公司需要的未必是无限期停牌,也未必是立即恢复正常交易,而可能是一个有监管、有期限、有充分风险揭示的中间状态。
香港可以研究建立类似“特别监管期”或者“重整阶段”的安排,在这一时期提高信息披露频率,限制融资和重大关联交易,对原控股股东相关权利依法实施必要约束,同时探索在充分风险揭示及适当投资者保护条件下的有限交易机制。
对于最终不再符合主板条件、但仍有真实经营价值的企业,还可以研究类似美国OTC功能的场外股份转让机制。香港当然不需要机械复制美国制度,但有一个原则值得借鉴:
退出主板,不应该自动等于退出一切交易渠道。投资者能够以市场价格出售一项高风险资产,与完全没有出售渠道,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财产权状态。
精准追责与投资者赔偿:让违法成本落到具体人,而非全体股东。(图源:作
五、被冻结的46亿之后:香港缺的不是罚款,而是有效的赔偿机制
茶百道事件使投资者赔偿这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变得尤其现实。
证监会此次对相关账户采取大额资产限制措施,意义就在于保留未来追缴和救济的可能性。但资产被冻结只是执法的开始,并不是投资者保护的完成。
假如最终查明存在IPO欺诈,接下来必须回答一系列更困难的问题:哪些投资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违法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如何认定因果关系?违法所得如何追缴?上市公司被不当转移的资金如何返还?不同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普通投资者又如何以合理成本参与索赔?
香港并非没有相关法律工具,但对于一个损失十万、二十万港元
香港下一步值得研究的,是建立更加有效的集中索赔、代表性诉讼、监管追偿和赔偿分配机制,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专业组织及行业协会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制度设计的重点,不只是赋予投资者理论上的诉权,而是降低实际维权成本,使一名普通投资者即使损失金额并不巨大,也能够通过集体机制参与索赔。
这也意味着,我们衡量证券执法效果的标准需要发生变化。过去一宗重大违法案件结束以后,市场最容易看到的是罚款多少、多少人被取消资格、公司是否退市。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追回了多少钱,其中有多少回到了上市公司,有多少最终补偿给了真正受到欺诈损害的投资者?
罚款不是赔偿,冻结资产也不是赔偿,退市更不是赔偿。
如果违法者被罚得很重,但投资者最终一分钱也拿不回来,那么监管完成了惩戒功能,却还没有完整实现投资者保护功能。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资产与投资者个人损失还需要区分。如果违法者侵占的是上市公司财产,追回的资产原则上首先应该依法恢复上市公司利益,因为这些资产本来就属于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如果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或者市场操纵直接遭受可依法认定的损失,则应通过相应的民事救济机制获得赔偿。两者不能混在一起,但都应该形成清晰、可执行的制度路径。
这也是为什么此次相关资产受到限制只是一个开始。如果最终调查证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香港资本市场真正值得观察的,不仅是责任人最终受到什么处罚,还包括这些资产最终如何处置,受损上市公司能否追回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能否获得实际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评价一宗重大证券违法案件是否处理成功,不应该只公布一个“处罚金额”,还应该增加另一张成绩单:违法所得追回多少?上市公司资产恢复多少?受害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多少?
这才是真正“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结果。
六、香港需要的不是更简单的退市制度,而是一套完整的“问题上市公司处置制度”
如果把茶百道等IPO调查、瑞幸咖啡、A股上市公司重整以及香港长期停牌公司的经验放在一起,会发现真正需要改革的可能并不是某一条停牌规则或者除牌规则,而是处理问题上市公司的整体制度逻辑。
香港当然需要严格的退市制度。真正没有真实业务、没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资料长期无法恢复可信,而且已经不存在合理修复可能性的企业,应当依法退出。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不应该长期为没有经营价值的“壳”提供流动性,更没有义务维持其上市地位。
但问题在于,退市应该是一家公司已经不具备继续上市价值之后的最终结果,而不应该成为替代精准追责、企业修复和投资者赔偿的便利工具。
对于仍然具有经营价值的问题上市公司,香港完全可以建立一套更加完整的处置流程。
当重大问题出现时,第一步当然可以是停牌,以隔离信息不对称风险。但停牌之后,监管工作的重点应该迅速从“限制交易”转向“查清责任”:资金从哪里来、去了哪里,谁批准、谁受益、谁隐瞒、谁失职,都应该穿透到具体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和中介机构。
在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对真正责任人的相关股份、银行账户和其他资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如果调查持续几年,而真正责任人的资产早已转移,那么即使最后作出严厉处罚,投资者赔偿也可能失去现实基础。
责任基本厘清以后,则应该同时启动两条程序。一条是投资者救济,追缴违法所得、追回被侵占的上市公司资产,并依法处理投资者赔偿;另一条则是企业修复,对公司的真实业务、资产、持续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进行重新评估。
如果企业仍有真实经营价值,就应当研究能否通过更换责任管理层、重组董事会、调整控制权、重新审计财务报表、追回被占用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恢复上市条件。必要情况下,还可以借鉴内地司法重整及国际市场经验,对债务和资本结构进行重新安排。
只有在这些修复方案已经证明不可行,公司确实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或者无法重新达到上市基本要求以后,才进入最终退出阶段。
即使进入退出阶段,也可以进一步区分“退出主板”与“彻底失去交易渠道”。对于仍有真实资产和经营活动、但不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的公司,香港可以研究建立风险等级更高、信息披露要求与主板不同、投资者适当性更加严格的股份转让机制,为原有股东保留一定的价格发现和退出渠道。
因此,未来比较理想的问题上市公司处置逻辑,不应该只是:发现问题—停牌—整改—复牌或者除牌。
而应该形成一个连续的制度链条:发现问题以后先隔离风险,在调查过程中精准识别责任人并保全其资产;随后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恢复上市公司资产并处理投资者赔偿;与此同时判断企业是否具有修复价值,通过治理重构、控制权调整或者市场化重整恢复企业功能;能够重新满足上市条件的恢复交易,暂时不符合主板标准但仍有经营价值的进入特别交易或者转让机制,真正失去持续经营价值且无法修复的企业才最终退出。
这不是降低退市标准,反而是把监管做得更加严格。因为在这套机制下,真正违法的人将比现在承担更加直接的个人责任,而不是躲在“上市公司受到处罚”背后;受到欺诈损害的投资者也不再只能等待公司复牌或者除牌,而拥有独立的赔偿渠道;仍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则不会因为原有管理层的问题被轻易摧毁。
换句话说,香港真正需要提高的,是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而不是无过错投资者的退出成本。
这背后还涉及香港资本市场另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资产——程序公义和监管可预期性。
对于停牌、复牌和最终除牌这类可能产生重大甚至不可逆经济影响的监管决定,规则应该尽可能清晰:为什么停牌,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恢复交易,哪些问题属于可以补救,哪些问题属于原则上无法补救,补救期限如何计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补救程序,证监会与联交所分别启动不同监管程序时又应该如何协调。
严格监管与程序公义并不矛盾。恰恰相反,监管措施越严厉、后果越不可逆,就越需要充分的程序保障、清晰的理由说明以及有效的申诉和救济机制。
香港作为普通法体系下的国际金融中心,规则稳定、程序透明和市场主体对制度的合理预期,本来就是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保护这种可预期性,本身也是保护投资者。
最终,这场改革所要解决的,其实是我们如何理解“投资者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强调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这些当然都是必要条件。但如果再向前走一步,会发现这些最终都是手段,真正需要保护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
一个普通投资者真正关心的是:我的股票为什么停牌?什么时候能够恢复交易?是谁造成了损失?违法者有没有被追责?被转移的钱有没有追回?如果公司不能复牌,我有没有其他退出渠道?如果我是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我能不能得到赔偿?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答案,即使监管程序形式上全部完成,投资者保护仍然存在缺口。
因此,香港未来需要从单纯的“市场秩序导向”,进一步增加“投资者最终结果导向”。这并不是要求监管机构保证投资者不亏钱。资本市场当然存在风险,企业经营失败、行业衰退、估值下降以及投资者自身判断错误造成的损失,本来就应该由投资者承担。
但是必须划出一条非常清晰的边界:市场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欺诈成本不能让投资者独自承担。
投资者因为自己判断错误,以过高价格买入一家企业,这是投资风险;投资者因为虚假财务信息、虚假IPO需求或者重大误导性披露而作出投资决定,则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前者需要市场纪律,后者必须有法律救济。
一个成熟资本市场的能力,恰恰体现在能否准确地区分两者。
结语:退市不能代替追责,停牌不能代替赔偿
茶百道事件目前仍处于监管调查阶段,最终事实、责任主体以及法律后果,都应该等待证监会调查和相关法律程序。现在当然不能预判任何一方有罪。
但茶百道以及另外两宗IPO调查已经提出了一个香港资本市场值得正面回答的问题:当一家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欺诈嫌疑时,我们究竟要保护什么?
如果所谓投资者保护最终只是把股票停掉,把公司退掉,而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没有承担与其行为相匹配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投资者又缺乏有效赔偿渠道,那么这种保护仍然是不完整的。
一个真正成熟的制度,应该把市场风险和欺诈损失区分开来。投资者应该为自己的投资判断负责,却不应该替造假者承担成本;上市公司应该为自身违法承担责任,却不能把特定责任人的个人违法不加区分地转嫁给所有股东;监管机构应该维护市场纪律,同时也需要考虑监管措施本身可能给无过错投资者带来的次生伤害。
因此,香港下一阶段真正需要建设的,不仅是一套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而是一套覆盖上市公司完整生命周期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从IPO阶段穿透最终投资者和资金来源,到上市后的持续监管;从发现问题后的资产冻结和责任追究,到投资者集中索赔;从董事会和控制权重构,到问题企业重整;再到无法恢复主板资格时的分层交易和最终退出,应该形成一套相互衔接的制度安排。
今年6月,在讨论绿科科技长期停牌时,我曾提出“莫让保护成为伤害”。今天回头看,这句话还需要增加更完整的制度内涵。
停牌可以阻止新的伤害,却不能补偿已经发生的伤害;除牌可以清理市场,却不能代替对责任人的追究;罚款可以体现监管态度,却不会自动变成投资者赔偿。
真正的投资者保护,最终必须回答三个问题:谁造成了损失,谁承担责任,受害者如何获得救济。
只有回答了这三个问题,“公开、公平、公正”才不只是交易规则上的原则,而真正落实为投资者可以感受到的制度保障。
香港要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竞争的不仅是有多少企业来上市、IPO融资额有多高,也包括全球投资者是否相信:当市场正常运行时,规则能够公平执行;当有人破坏规则时,责任能够追到具体的人;当投资者因欺诈受到伤害时,制度能够帮助他们获得实际救济;当一家企业仍然具有真实经营价值时,制度也能够把企业与违法责任人区分开来,而不是简单地将两者一起清除。
这才是一个国际资本市场最稀缺的资产——信任。
谁造假,就应该追究谁;谁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就应该依法向谁追缴;谁造成投资者损失,就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违法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冻结相关股份和资产,防止违法者转移财产;对于失职的董事、中介机构和其他“看门人”,也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责。
与此同时,真正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应尽可能通过更换责任人、重建董事会、调整控制权、追回资产和市场化重整获得修复机会;对于暂时无法回到主板但仍有真实价值的公司,应研究建立必要的交易缓冲机制;只有真正失去持续经营价值、已经无法修复的企业,才应最终退出。
不要让真正的违法者藏在上市公司法人背后,也不要让无辜的中小投资者成为整个制度链条最后的买单人。
退市不能代替追责,停牌不能代替赔偿。这不是要求香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要求监管更加精准、责任更加清晰、救济更加有效。也只有如此,“莫让保护成为伤害”才不会停留在一句呼吁,而能够真正成为香港下一轮投资者保护制度改革值得认真讨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