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她领衔专业团队,长期深耕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服务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已代表数千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违法主体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他们指出,被告某某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确认了其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现行有效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重大性。同时,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6年8月29日)至揭露日(2018年12月26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是因信赖被告披露的信息所致,即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直接导致了损失,其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项未披露的违法事实,深入论证该行为在规模与占比上均具有重大性。她用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充分证明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决策的实质影响及损失因果关联。她的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每一次陈述都掷地有声,让在场的人都感受到了她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投资者权益的坚定维护。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水平。

在二审争取到发回重审,扭转了投资者诉讼一审的不利局面。在玉禾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一审、二审驳回投资者起诉,但她通过再审获得xxxx法院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结果。在ST 中安证券支持诉讼案中,她将全国首例将资产评估机构列为被告,追究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在蓝盾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成功追究18名董监高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均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行业交流和媒体活动。她受邀参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投资者教育百城行》启动仪式,和其他嘉宾围绕“投资者风险应对与可持续金融”主题进行充分交流,为推动投教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她结合自身亲历的投教工作,从投教形式和内容的创新方面为培养投资者金融素养和法律素养提出了建议。她还多次接受证券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就投资者关注的时事案件发表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CCTV2“正点财经”节目采访、时代财经、华夏时报、财联社等专业媒体的采访。

讼能力,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权益。她的专业和努力,不仅为投资者带来了希望,也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


证券虚假陈述胜诉,律师为投资者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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