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书面承诺“上市不成就全额回购你的股权”,真到那一天却不认账,能不能逼公司买?最高法再审给的答案是:协议本身有效,但公司回购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条件不具备时法院不会判它买——不过,如果股东个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这笔钱可以找他们承担。

一、先给结论:协议有效,不等于能强制公司掏钱

先把话说清楚:公司承诺回购股权,这类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但有效和能履行是两回事。公司把自己的钱拿出来买股东手里的股权,本质上等于把出资退还给股东,要受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所以想让公司真掏钱,得先具备法定或章程约定的回购条件,通常还要走减资程序。

在潍坊,不少投资人拿着公司“上不了市就回购”的白纸黑字承诺,最后却发现公司该找谁签,比签什么更关键。

二、先分清:让公司回购,还是让股东个人兜底

公司回购股权,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

一条是法定回购,《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列举了几种情形——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这些情况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新法还加了一种: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也有权要求公司回购。

另一条是约定回购,也就是股东和公司(或股东之间)在投资协议、增资协议、对赌协议里自己约定的回购安排。

约定回购不是无效,但要落地,仍然绕不开前面说的资本维持那道坎。

三、案例:投3000万入股,约定“上不了市就回购”

2010年12月10日,深圳的广华投资企业与李滨、于秀兰签订《增资协议》,投入现金3000万元,取得大连财神岛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

2012年3月30日,财神岛公司与广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书》,约定:如果公司不能上市,就以投资额3000万元为基数、以2011年1月1日为始点、按年利率10%计算,由公司全额收购广华持有的公司股权。

后来上市没成,公司也没回购。2017年12月15日,财神岛公司及其股东李滨、于秀兰,与广华投资企业等四方又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退还广华的投资款。但钱依然没退。广华投资企业起诉,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四、两个争点:协议算不算数,能不能强制公司买

最高法再审把争点拆成三块,前两块最关键。

第一块,协议效力。公司和股东都主张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无效,还提出投资方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最高法没有采纳:没有证据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且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后果是该股东担责,推导不出协议无效这个结论。据此认定两份协议书均属合法有效。

第二块,公司要不要按约定回购那20%股权。最高法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份2012年协议里关于公司回购的约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列举的回购情形,不符合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广华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并不具备。原审没有支持这一项诉求,并无不当。

也就是说,协议有效,但公司这一头,法院不能判它掏钱。

五、转折:股东个人签了字,就得自己承担

真正让案子翻过来的,是第三块争点。

那份2017年的四方《协议书》,首部“甲方”写着财神岛公司、李滨、于秀兰三方,尾部有李滨、于秀兰两人的签名和指印。最高法认为,两人签字表明他们认可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公司共同承担其中2250万元投资款的返还责任。既然协议真实有效、又不具有法定无效事由,投资人就有权要求李滨、于秀兰对这22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同时,法院也讲了对价:广华投入3000万元取得20%股权,其2250万元投资款对应的股份是15%;在李滨、于秀兰承担返还责任后,广华应把这15%股权变更登记到二人名下。最终,最高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投资人的这部分请求。

六、签回购条款,该注意什么

第一,别把回购义务只押在公司身上。公司这一头受资本维持限制,条件不具备就执行不了;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拉进来做回购义务人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才是真正能兑现的那一层。

第二,让签字的股东“以个人身份”签。本案中两位股东是在协议“甲方”处签字,法院据此认定他们以独立责任主体身份共同承担,这一点很关键。签字栏怎么写、签在什么位置,都可能影响认定。

第三,回购价款算清楚。基数、起算日、利率都写明确。本案2012年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0%最终未被采用——承担责任依据的是2017年那份协议,而它对利息标准约定不明,法院只能按贷款基准利率酌定。

第四,股权和钱要对应。付了回购款,对应比例的股权要变更回去,两件事最好在协议里绑在一起,避免一边拿了钱、一边还挂着股权。

七、一句话总结:协议有效,不等于公司一定掏钱

回到最初的问题:公司白纸黑字承诺上市不成就回购,到时候能逼它买吗?答案是——协议有效,但公司那一头未必能强制履行,因为回购受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真正能指望的,往往是在协议上签了字的股东个人。所以,投进去之前先想清楚:这份回购承诺,究竟是谁在背书。


约定上市失败股权回购,公司反悔怎么办?最高法再审改判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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