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股东守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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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很多股东有个心结:认缴期限还没到,我把股权转出去了,将来公司欠债,会不会回头找我?

债权人有另一套说法:你转让的时候一分钱没实缴,这债就得你赔。

这两种说法碰在一起,谁对?四川法院一则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报送评选二等奖的案例,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再审判决支持了股权出让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笔账,时间账:债是转让前形成的,还是转让后形成的?

本案的事实链条很清晰。

成都普瑞丝商贸有限公司由周某、钱某二人发起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周某认缴700万元,钱某认缴300万元,认缴期限为公司成立后20年。公司成立三个月后,周某把股权转让给四川普瑞丝集团有限公司;普瑞丝集团公司受让十个月后,又把股权转让给钱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普瑞丝集团公司向钱某转让股权两年后,普瑞丝商贸公司才下欠成都南双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60余万元。该债权经仲裁确认后进入执行,南双元商贸公司申请追加周某、普瑞丝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周某、普瑞丝集团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注意这个时间顺序: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在前,公司产生新债务在后。

的债,债权人对出让人当时的出资能力,谈不上有什么合理信赖。

第二笔账,信赖账:债权人的信赖,建立在谁身上?

裁判规则说得很明确: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对股权转让后产生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申请追加出让股权的前股东为被执行人,请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后的逻辑是“期限利益”的区分保护。

本案以公司债权形成的时间节点为依据,对股东的期限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如果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公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那么公司债权人对股权出让人的出资能力并无合理信赖,股权出让人无须对股权转让之后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反过来理解:如果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债权人基于当时的登记状态与出让人发生交易,信赖基础就不同,结论也可能不同。时间节点不同,保护的对象就不同。

如果交易发生时我早已不是股东,他凭什么把信赖挂在我头上。

第三笔账,流转账:股权还能不能顺畅转?

这笔账算的是更大的层面。

法院在本案中界定了股权转让自由的合理空间,有利于稳定投资人预期、促进股权顺利流转。

认缴制的前提,是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如果只要没实缴,转让股权后仍要对无限期以后的公司债务兜底,那股权就变成了甩不掉的包袱,谁还敢受让、谁还敢投资?公司资本的流转就会僵住。

醒客户:认缴不等于免责,但认缴期限届满前的转让,也不是天然的逃债。关键看债务形成的时间节点,看债权人的信赖基础,看转让是不是真实的商业安排。

这笔账,算给每一个认缴未实缴就转让股权的股东

这则案例的规则可以浓缩成一句话: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对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必须说清楚边界,保持严谨——

其一,这条规则保护的是“转让后形成”的公司债务。转让前已形成的债务,不能靠转让切割。

其二,前提是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期限已届满仍未实缴就转让,性质不同。

其三,转让本身要真实、合规,完成了变更登记,不是名为转让实为逃债的安排。

很多所谓死局,是因为只看到了“没实缴”这三个字。把时间账、信赖账、流转账三笔账摊开算,你会发现,没实缴不等于要兜底,关键看债是什么时候欠下的、债权人当初信的是谁。


当债权人说“你转让股权时没实缴,得你来赔”,该算清的三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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