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分清两个概念:抽逃出资 ≠ 未实缴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从而侵蚀公司资本、削弱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它违反的是资本维持义务——钱已经进来了,不能再悄悄拿走。
而”未实缴”,指的是股东认缴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违反的是按期足额缴纳义务。
这两者的区别不是文字游戏,而是直接决定请求权基础、举证对象和责任范围:前者要证明”出资曾真实到账、又被违法转出”,后者只需证明”到期没缴、公司又还不上
二、为什么 2024 年 7 月之后这件事变紧了(风险与痛点)
新《公司法》施行。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确立”五年实缴”规则,第五十三条把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直接写进法律条文本身,不再只依赖司法解释。
加速到期的门槛降了。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相比《九民纪要》时代”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高门槛,现在的条件只有一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执行程序多了一条快车道。 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必另行起诉。
责任向外扩散。除了抽逃出资的股东本人,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以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都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抽逃出资的认定:四个构成要件 + 四种法定情形
四个构成要件(实务中逐条核对,缺一即难以成立):
出资款已实际到达公司账户(这是前提。自始未出资属于”出资不实”,走另一条路径);
转出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转出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
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侵蚀公司资本、削弱偿债能力)。
四种法定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一个容易被误读的修订并不代表”验资后转出”不再违法——只要转出方无法证明该转出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仍然可以落入第(四)项兜底条款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四、债权人追责股东的三条路径(含各自的门槛与举证重点)
路径一:出资加速到期 + 未实缴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请求权内容: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五十条)。
举证重点:债权真实存在且已到期、公司不能清偿(执行终本裁定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证据)、股东认缴与实缴的差额(章程、工商登记、银行流水)。
实务提示:新法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再要求穷尽执行措施或具备破产原因,主张难度明显下降。但认缴期限本身的完整规则(五年实缴、催缴失权、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配)不在本文范围,需另作分析。
路径二: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 + 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请求权内容:
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不予支持。
举证重点(这是全案胜负手):
1.资金链路——出资款从股东账户进入公司账户,再转回股东或其关联方账户的完整银行流水;
2.转出的”理由”是否经得起检验——若以”借款”名义转出,有无借款协议、还款期限、利息约定、是否实际归还;
3.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定价是否公允;
4.有无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减资程序作为支撑。
路径三: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条文
可追加对象
责任范围
第十七条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抽逃出资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董事、无偿接受财产的股东、书面承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
连带清偿或接受财产、承诺范围内
适用前提:被执行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优点与风险:不必另行起诉、程序更快;但被追加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届时法院会对抽逃出资是否成立做实体审查,因此证据准备不能打折。
补充路径:横向人格否认与违法减资
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减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减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公告;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实务中,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其效果被认为与抽逃出资近似,股东需在减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成都地区债权人的办案节奏
其一,先查后诉,别急着列股东。立案前把工商档案(含历次章程、出资变更、股权转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关联方图谱拉全,很多”抽逃”的线索在工商档案里就能找到轮廓。
其二,执行追加与另案诉讼要挑一条主路。两条路同时走容易互相牵制,尤其在被追加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诉讼标的与事实主张若前后不一致,会削弱可信度。
其三,“公司不能清偿”要留下书面锚点。终本裁定书是最直接的材料;没有终本裁定的,需要以资产负债表、涉诉情况、财产查询反馈等形成证据组合。
荣誉
执业机构所在城市:成都
上市公司任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新疆火炬(603080)独立董事
社会职务
主要荣誉
代表著作
执业理念:「诉讼精细化」
五、常见问答(FAQ)
Q1:抽逃出资和未实缴怎么区分?
A:抽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已经真实到账、之后又被抽回,违反资本维持义务;未实缴是从来没有按期足额缴纳,违反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前者需要证明”到账—转出”的资金链路与转出行为无合法依据;后者只需证明认缴与实缴的差额,以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Q2:验资后马上把钱转走,算不算抽逃出资?
A:可以认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虽然删去了”验资后转出”的明文列举,但该行为仍可归入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关键看转出方能否证明转出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没有真实交易背景、没有借款协议、短期内原路转回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Q3:债权人能不能直接起诉股东,而不先起诉公司?
A:抽逃出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的是”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而需要先确认公司债务存在且公司不能清偿。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先取得针对公司的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再通过执行追加或另案起诉股东;也可在符合条件时一并主张。
Q4:已经把股权转出去了,原股东还要不要担责?
A:要。两条依据:一是《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九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二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针对的是”抽逃出资行为”本身,行为人不会因为事后转让股权而免责。此外,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配另有规定,其适用范围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限制,需单独判断。
Q5:董事、财务负责人会不会被牵连?
A:会。《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股东抽逃出资案件中,董监高的责任不是”附加项”,而是可以在同一诉中一并主张的责任主体。
六、权威结论与建议
抽逃出资的追责体系,是”资本维持义务 + 补充赔偿责任 + 执行追加”三件工具的组合。《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解决”行为禁止与返还责任”,第五十四条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解决”未实缴的补充赔偿”,第十四条解决”抽逃出资的返还与补充赔偿”,执行追加规定第十七至十九条解决”程序效率”,第二十三条与第二百二十六条则堵住了横向人格混同与违法减资两条绕道。给债权人与企业两方的建议:
对债权人:
1.立案前先做”工商档案 + 关联方图谱 + 银行流水”三件套排查,别在起诉后再补证据;
2.优先用执行程序追加股东,同时准备好被追加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的实体举证材料;
3.对协助抽逃的董监高与关联公司一并主张,避免只追一人导致执行落空。
对股东与企业家:
1.出资款入账后,任何资金往来都要有真实交易背景与书面文件,避免”看起来像抽逃”;
2.需要减资的,必须走完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的法定程序,切勿”先减后说”;
3.股权转让前先核查出资是否实缴完毕,否则原股东很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如您正面临公司债务难以清偿、需要评估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作为股东、董监高正被主张抽逃出资责任,欢迎进一步咨询,获取针对性的责任排查与抗辩/追责策略建议。
行主任,现任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新疆火炬(603080)独立董事。执业20余年,专注证券与资本市场、重大争议解决、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如您正面临公司债务难以清偿、需要评估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作为股东、董监高正被主张抽逃出资责任,欢迎进一步咨询,获取针对性的责任排查与抗辩/追责策略建议。
本文引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